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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发布实施后的第一次督察。
5月26日,据生态环境部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
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将分别对山西、内蒙古、山东、陕西、宁夏5省(区)开展督察,统筹开展黄河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同时对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家中央企业开展督察,进驻时间约1个月。
就在半个多月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刚刚印发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下称《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而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则是《条例》发布实施后的第一次督察。
未来,《条例》中的一些新规定,比如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加强督察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等,都有望在新一批督察中落到实处。
1 新一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启动,黄河流域是重点
继今年1月10日,第三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完成督察反馈工作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已经很久没有消息了。
按照以往的规律,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比如,第三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是2023年11月启动的,第三轮第二批就是2024年5月启动,第三轮第三批则2024年10月启动。
按照这个规律,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大概率会在今年5-6月间启动,此前也有一些媒体做出过预测。果不其然,5月份的最后一周,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真的来了!
这批督察,将组建8个督察组,分别对山西、内蒙古、山东、陕西、宁夏5省(区),以及中国华能、中国大唐、国家电投3家央企开展督察。进驻时间也和以往一样,都是大约1个月。具体来讲,8个督察组的正副组长分别为:
第一组:山西省,组长蔡名照、副组长董保同;
第二组:内蒙古自治区,组长姚增科、副组长翟青;
第三组:山东省,组长鄂竟平、副组长郭芳;
第四组:陕西省,组长黄明、副组长于会文;
第五组:宁夏回族自治区,组长王荣、副组长李高;
第六组: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组长许又声、副组长赵英民;
第七组: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组长付志方、副组长任京东;
第八组: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长张轩、副组长张雪樵。
仔细观察这次督察涉及到的5个省区,山西、内蒙古、山东、陕西、宁夏都属于黄河流域,可见“统筹开展黄河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将会是此次督察的重点。这一点有点类似于去年5月进行的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当时督察的对象是上海、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云南7个省(市),都位于长江流域,重点也是“统筹开展长江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
回顾第三轮以往的三批督察,总共已经督察过福建、河南、海南、甘肃、青海、上海、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云南、江苏、安徽、四川、贵州16个省(市),以及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中化、中国化学4家央企。加上这次的5省(区)和3央企,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总计已经涉及到了21个省区市和7家央企。
省级行政区中,还有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东、广西、西藏、新疆等10个省区市尚未涉及。这尚未涉及的10个省区市,有望在未来两批的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中实现“全覆盖”。
2 《条例》发布后第一次督察,全面总结督察10年来成果
除了重点关注黄河流域外,这一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还有一大特点——它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发布实施后的第一次督察。
今年5月12日,新华社发布消息,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之所以制定这一《条例》,是为了全面总结督察10年来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进一步对督察定位、督察组织、督察整改、成果运用等内容进行全面规范,夯实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制度基础,从而更好地发挥督察利剑作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据了解,自从2015年底我国首次启动河北省督察试点以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已开展了三轮,先后公开曝光了323个典型案例,共梳理移交74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
在这一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制度也得以建立。2015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建立环境保护督察机制。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下称《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规范督察工作。
新时代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推动督察工作不断深入,要求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条例》,将党和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新部署和对督察工作新要求转化为新的制度成果,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 跳出仅盯企业污染排放的局限,抓住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具体来讲,《条例》相比以前的《规定》,又有什么新内容?主要有4个方面:
首先,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机制。
《条例》明确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督察制度,设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督察工作,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督察。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既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对象,也是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督察工作的主体。省级督察是中央督察的延伸和补充。
其次,系统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和组织实施。
《条例》明确将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美丽中国建设等工作情况作为督察重要内容。
之所以如此,是为了跳出仅盯企业污染排放的局限,打破环保单打独斗的困局,更多聚焦各地党委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谋划,让绿色基因融入城市规划、产业布局的每根毛细血管。
同时,《条例》还将10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固化,如:采取例行督察和“回头看”、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形式,成为推动地方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
此外,《条例》还要求建立问题底稿、独立审核等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保督察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特别是在这次的条例当中,明确要规定实行督察机构制度,开展督察报告的独立审核,确保经得起历史和方方面面的检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局长徐必久表示。
第三,有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地见效。
《条例》设立督察整改专章,系统规范督察整改工作。
被督察对象是整改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督察对象负责组织编制整改方案并抓好推进落实。
强化调度和盯办抽查,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对于发现的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等问题,及时公开曝光,严肃处理;对于整改成效显著的,组织正面宣传,激励先进。
最后,不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成果运用。
《条例》要求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检察机关作用,推动严肃、精准、有效追责问责。
加强督察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有关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这些要求,都是为了压实主体责任,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领导干部的作为,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真正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
众所周知,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党政领导干部。抓住这个“关键少数”,才能牵住绿色转型的“牛鼻子”。督察对象聚焦领导干部,而非具体某个行业某家企业,传递出明确的信号——生态环境保护是政治责任,履职要尽责,失职要问责。
未来,这些新的规定,都有望在即将开展的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得到落实。
新督察,新变化。未来,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将有哪些不一样?我们将持续进行关注。
原标题:新规实施后第一次督察!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