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贵州两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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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提高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效,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责任。
 
  《通知》要求,要优化“一住两公”用地污染状况调查。土地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变更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鼓励以一定区域、批次“打捆”等方式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或供应计划的“一住两公”用地集中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在优化规划用途方面,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依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曾从事过农药、化工等行业用地的,从严管控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等非敏感用地。
 
  在严格供地管理方面,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供应、用途变更等环节的监督,禁止将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块用于“一住两公”用地;拟供应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登录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函询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查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一住两公”用地供应前,应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结论或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等。
 
  在加强规划审核监管方面,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含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供应土地等)时,应通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共享账号,登录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对实施风险管控与修复的地块,在审核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应征询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避免后续开发建设对风险管控与修复区域造成破坏。
 
  在严格土壤环境执法监督方面,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列入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不得开发利用为“一住两公”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等开发利用情况遥感监测核查,强化监督管理,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纳入日常工作监督和环境执法计划,常态化开展土壤环境监管和执法,督促“一住两公”用地依法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措施,及时纠正、查处土壤污染违法行为,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文丨何莹莹综合整理
 
  供稿丨贵阳生态环境融媒体中心
 
  编辑 | 盖  娟  周晓澜
 
  原标题:政策解读丨贵州两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