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实录|《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 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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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近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详情如下↓
 
  徐力:各位记者朋友、各位来宾,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李军女士,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梅毅先生,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周雍先生,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务服务办主任李光东先生,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万筱泓先生,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级生态环境监察专员杨鹏先生,请他们介绍《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李军女士作介绍。
 
  李军: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各位对江西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很高兴由我向大家介绍《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的相关情况。
 
  在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高位推动下,今年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针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作个简要介绍。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自2009年国家对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以来,我省持续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为提升环境监管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入推进,对数字化治理提出更高要求,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与新形势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为此,近年来我们一直在开展相关的实践探索,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提供法规制度保障。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污染源自动监测是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生态环境数字化治理、强化固定污染源智慧监管的重要手段,而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智慧监管的“基准点”。目前,我省已建成覆盖2400余家重点排污单位、4000余个监控点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测体系,2024年累计传输数据23亿余条。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切实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有效,更好发挥自动监测对污染源精准监管、科学治理的支撑、引领和服务作用,我们出台《条例》,这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推进美丽江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提升我省污染源监管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我省致力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在污染源监管领域,先后制定了《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江西省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围绕重点排污单位监管,开展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我们通过立法,将这些经验做法进行提炼,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增强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为科学依法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提供法治保障。《条例》的出台,将全面提升我省污染源监管法治化水平,同时为全国在该领域提供可借鉴的“江西经验”。
 
  (三)制定《条例》是解决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堵点难点问题的现实需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排污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设备生产、销售者,以及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多个职能部门。尽管我们始终坚持齐抓共管、协同共治,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堵点难点问题。比如,部门责任界定不清晰、设备管理不规范、数据质量不高、弄虚作假屡禁不止、执法依据不足,等等。这些问题较大程度上制约了自动监测数据的服务支撑作用,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和保障。同时,出台《条例》,还能帮助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手段,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提升执法效能,做到环境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助力实现生态环境与营商环境“双优化”。
 
  二、立法过程
 
  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高度重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立法工作,2024年初将《条例》正式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条例》的出台,主要经三个阶段:一是调研起草。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政务服务办作为联合牵头单位,按照时间计划和任务步骤,有序推进调研、起草工作,多次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纳各方合理意见,于2024年7月形成《条例(送审稿)》。二是立法审查。《条例(送审稿)》送审后,省司法厅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开展立法调研,组织法律专家进行立法论证,开展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审查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三是审议公布。2024年10月,《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于今年3月26日正式审议通过并发布。
 
  《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环资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全程指导,会同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政务服务办联合调研、联合审核修改,确保《条例》制定始终坚持立足省情、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适应需求,着力厘清权责边界,审慎设定裁量规则,注重提升监管效能。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24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体系。一是明确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自动监测实施范围。二是明确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联网要求,设备更换需重新联网确认。三是明确自动监测质量控制要求,规范设备运行维护、设备故障期间的处理方式等。
 
  (二)实施全链条管理。一是对设备采购、安装、联网、运维、变更、停用的全周期管控提出具体要求,规定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具体情形,为环境监管提供依据。二是对产生、收集的数据质量全过程管控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篡改、伪造数据或干扰设备的具体行为,防范数据造假。三是对设备运行维护、人工替代监测、校验比对、数据标记、督办反馈等环节提出全流程规范要求,实现监测活动标准化、制度化。
 
  (三)强化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一是规定数据法定效力与应用场景,及同时段存在现场监测时的数据优先级。二是规定超标判定与总量核算标准,将无特殊规定时水污染物日均值、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作为浓度超标判定依据,并规定了超标豁免条件,科学界定总量控制指标。三是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利用数据开展分析研判,提升智能化监管能力,推动数据应用贯穿环境管理全领域。
 
  (四)突出共建共享共治。一是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归集、共享、开放、评价机制,依托政务大数据平台实现跨部门数据互通,形成监管合力。二是优化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分类监管制度。三是强调行业自律和公众参与,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共治格局。
 
  (五)设定相关法律责任。一是严惩数据造假行为,明确运行维护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篡改、伪造数据或干扰设备行为的处罚条款,对指使他人造假的单位或个人同罚。二是压实设备运行维护机构责任,紧密衔接上位法,分类设定处罚条款。三是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7月1日《条例》就要正式施行了。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在新闻媒体积极支持、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下,切实抓好《条例》的宣贯实施,全力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工作,强化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为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作出积极贡献。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徐力:下面开始提问,提问请举手,并介绍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人民网:作为全国首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此次出台的《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是如何反映国家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的,有哪些特色亮点?
 
  梅毅: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污染源自动监测是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立法旨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提高数据治理,促进数据应用,推动污染源达标排放,持续改善我省生态环境,主要有以下特色:
 
  一是突出政策性。《条例》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指引,将“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链条责任压实、全要素数据赋能”作为制度设计的核心。通过构建现代化污染源监管体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体现了地方立法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高度统一。
 
  二是体现精准性。《条例》作为全国首部针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的专项法规,以“小切口”立法实现“大治理”,通过精准聚焦、精细规范、精密协同,构建起“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制度防线。为地方层面解决生态环境特定领域治理难题提供了范例,尤其是在责任细化、技术融合、跨部门协同等方面的探索,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三是回应现实性。立法调研过程中,基层部门和相关企业反映了很多痛点难点问题,比如,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材料、运维记录、异常情况报告等影响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的纸质材料未实现有效共享,导致数据有效性判定困难,《条例》通过联网确认代替验收备案、电子运维记录代替纸质运维记录、异常情况数据标记代替纸质报告等信息化措施,进一步提升数据有效性,以及数智化研判能力,为监管部门、排污单位、运行维护机构提供便捷的数字化服务。再比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超标判定的数据时段不明确,基层普遍反映数据不好用、不敢用,《条例》明确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有效日均值、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有效小时均值可以作为超标判定依据。再比如增加了对运行维护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法律责任,增强了实用性等。
 
  徐力:请继续提问。
 
  法治日报:近年来,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失准、数据造假等问题逐渐引发社会关注,《条例》是以“小切口”形式出台的一部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地方性专项立法,那么,《条例》针对如何提升自动监测数据质量、防止数据造假行为,制定了哪些具体措施呢?
 
  周雍: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条例》从技术防假、制度管假、监管打假三个维度形成“设备严管、数据可溯、造假必惩”的全链条防控体系,从源头提升数据质量,并通过刚性约束遏制人为造假,为生态环境精准治理提供高质量数据支撑。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源头严防,以硬件与标准筑牢数据真实根基。要求自动监测设备生产者、销售者必须确保设备具备防止篡改、伪造数据的功能,从硬件源头阻断造假可能;影响数据测量的核心部件更换或安装位置调整时,需重新组织验收和联网确认,防止通过物理改造规避监测。
 
  二是过程严管,以全过程管理杜绝数据造假漏洞。明确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主体责任,推行数据标记和数据异常督办制度,要求企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标记、核实,倒逼其主动核查数据真实性,同时要求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应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实时记录运行维护台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从操作层面杜绝纸质运维台账的造假,确保数据可追溯。
 
  三是末端严控,以高压态势查处数据违法行为。严格规范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分别细化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形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首次对运行维护机构可能涉及的4种违法行为设置处罚条款;严惩运行维护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明确最高50万元罚款、实行单位和责任人双罚、5年从业禁入、依法吊销资质等处罚措施,对指使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实行单位或个人同罚,同时明确实行信用管理与联合惩戒制度。
 
  徐力:请继续提问。
 
  江西日报:《条例》明确要加强自动监测数据资源开发、应用协作、互联互通和管理保护,请问有哪些措施能够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充分归集、高效共享?
 
  李光东: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自动监测数据归集、共享、开放、评价机制,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共享自动监测数据,加强自动监测数据资源开发、应用协作、互联互通和管理保护。
 
  5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明确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协调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政府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政务数据共享属性,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
 
  当前,我省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已连接国家部门69个,省级部门115个,市县级部门3162个,打通各类信息系统4117个,汇聚“国、省、市、县”数据资源14.2万余项,向市、县(区)回流数据2.37亿条。
 
  下一步,我省实施五方面举措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充分归集、高效共享。一是强化宣传培训。《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将于8月1日起全国施行。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办)将加强《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宣贯落实,通过专题培训、微信公众号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宣传政务数据共享理念,引导各地各部门理解、支持,共同营造互利互惠的数据共享氛围。同时大力总结、推广政务数据共享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二是摸清资源底数。依托全省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治理工作,指导和支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主管部门明确相关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数据供需对接清单和数据负面清单,确保政务数据共享权责明晰,供需对接顺畅,共享责任界定准确。三是强化源头管理。《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数字化项目,务必提供数据资源共享报告、数据共享情况责任书等;否则,项目不予验收。从制度源头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共享。四是强化系统支撑。依托正在建设升级的江西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数据供需对接、数据直达基层等系统,强化数据供给、提升数据质量;赋能基层实际用数需求,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赋能部门履职和政府治理重要作用。五是强化AI赋能。通过建设政务AI中台、构建数据沙箱环境、区块链自动执行数据共享协议条款等破除部门壁垒、打破数据烟囱、提升协同效率、保障安全合规,最终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政务服务智能化和社会治理精准化。
 
  徐力:请继续提问。
 
  都市频道:2024年年底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中提到了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条例》是如何体现并将如何贯彻落实减少入企检查,减轻企业负担的?
 
  万筱泓: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减少入企检查、减轻企业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通过构建数智化监管体系、优化数据应用规则以及完善责任豁免机制,有效落实国务院关于减少入企检查、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检查频次。依托全省统一的自动监控平台,要求排污单位或运行维护机构实时记录运行维护信息,并通过平台标记反馈数据异常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可在线督办或远程核查,无需频繁入企检查。例如,通过“联网确认代替验收备案”“数据标记代替纸质报告”“电子记录替代纸质台账”等方式,将传统线下流程转为线上闭环管理,既保障监管有效性,又降低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此外,《条例》依托政务数据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明确优先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调查,必要时才启动现场核查,进一步压缩非必要的行政检查和多头检查空间。
 
  二是统一应用标准,避免重复检查。通过“自动监测+人工比对”双轨模式,《条例》明确了数据有效性判定规则和豁免条款,减少因标准模糊导致的重复核查。例如:规定非正常工况下标记的数据不作为超标判定依据,只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标,即可豁免相应时段的监管处罚。同时,自动监测数据直接作为排污许可、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费核算、环境保护税费核算等管理依据,省去了传统模式下多部门分头核查的负担。对于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数据冲突的情况,明确优先采用符合法定标准的现场监测数据,避免因数据争议引发反复检查。
 
  三是明确监管分类,减少行政干预。《条例》通过多维度制度设计实现“无事不扰”。例如建立排污单位分类监管与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精准锁定监管对象,避免“一刀切”式检查。将违法单位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平台,通过信用约束规范行为,减少行政直接干预。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运行维护服务标准,推动企业自我管理、主动守法,行业内部规范,降低行政检查依赖。
 
  总之,《条例》既落实了“严格规范涉企检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又通过制度设计确保污染源监管效能不下降,实现监管力度与温度的平衡。
 
  徐力:最后一个问题,请继续提问。
 
  中国日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请问将会采取哪些具体措施,确保《条例》得到有效实施?
 
  杨鹏:这个问题我来回答。省生态环境厅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及未来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多维度发力确保《条例》在全省落地见效。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条例》出台后,第一时间印制并派发了宣传手册5500余本,精准覆盖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排污单位、运行维护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关键普法群体。迅速制定了宣贯计划,采用“线上+线下、理论+实践”多元模式,通过媒体报道、培训学习、知识竞赛、送法入企等形式深入解读宣传《条例》,扩大其影响力与知晓度,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共同监督的普法、学法、执法良好氛围。
 
  二是强化执法应用。发挥自动监测数据非现场监管优势,将数据异常线索深度融入生态环境日常检查、个案检查、专项检查中,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查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通过公布自动监测领域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作用,倒逼排污单位、运行维护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切实承担自动监测数据相关责任。
 
  三是提升实施效能。结合日常工作,及时跟踪《条例》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研提应对措施,帮助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徐力:根据会议议程的安排,答记者问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各位记者朋友们!贯彻好、实施好《条例》,宣传是重要的环节,我们要共同努力,把《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这部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法规宣传好。发布会的相关材料包括答复内容,会后将第一时间发送至公共邮箱,供大家查阅。记者朋友们如果还有什么问题,会后还可以进行补充采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来源:江西省人大环资委
 
  原标题:全文实录|《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 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