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发布7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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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案例一: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射线装置案(不予处罚)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相关材料发现,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种类和范围仅为销售Ⅲ类射线装置,未办理生产许可,但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共建有5个射线装置设备生产间,其中1号生产间及2号生产间正在运行。经询问,得知该单位自2024年8月由于市场需要开始生产射线装置,目前正在办理换证手续。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已完成整改,于2025年1月9日重新申领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证种类和范围已变更为生产、销售Ⅲ类射线装置,且该项目环评类别为登记表,排污管理为登记管理,设备生产间已安装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中,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承担辐射安全和防护主体责任,应充分认识到《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日常工作中加强辐射安全防护的行动指南,要及时申领,认真执行。
 
  案例二:沈阳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不予处罚)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2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北侧堆存10个装有废油的铁桶及3个润滑油空桶,厂区东侧堆存1个装有废油的废塑料桶,上述油桶封闭贮存于防渗水泥地面上。经询问,该单位负责人称因设备维修临时将机器内润滑油抽出贮存,以备回用。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油桶属临时贮存,密封放置于防渗水泥地面,厂区未见大量遗撒、渗漏且及时整改,第一时间联系购置新危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应坚决杜绝“一刀切”,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企业开展柔性执法,给予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本案中,执法人员注重发挥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引导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案例三:郭某某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2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郭某某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建有鸭舍一栋,目前存栏蛋鸭数量为5200只。执法人员发现,该养殖场鸭舍内部建有2台喂水器处于持续注水状态,水从喂水器溢出后,裹挟着鸭粪通过鸭舍内部延伸出的两条管道排放至一条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沟渠,沟渠内蓄积的废水总量约25立方米。
 
  查处情况:
 
  郭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综合各裁量要素,对郭某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畜禽养殖废弃物若处理不当,极易造成水体、土壤污染,威胁周边生态环境和居民合法环境权益。通过依法查处整治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督促畜禽养殖企业和经营者落实各类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养殖,减轻养殖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对促进畜牧业绿色转型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四: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坨子村的一处厂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勘察未发现有炉渣堆存,但地面有清运炉渣的痕迹。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租用该厂区暂存炉渣约2000吨,未采取防扬散措施且地面未采取硬覆盖措施,上述炉渣已于2025年3月10日至3月14日运至某水泥有限公司。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88)》的规定,综合各裁量要素,对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企业堆放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本案中,该单位缺乏对工业固体废物全流程规范化管理的意识,造成生态环境隐患及后期处置成本。通过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产生或者利用固体废物的企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案例五:辽中县某石油商店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辽中县某石油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环保手续齐全,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单位每年应对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以及厂界废气开展一次自行监测,但该单位负责人现场仅提供了2023年及2025年的检测报告,并承认未在2024年度内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一)》的规定,综合各裁量要素,对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企业应当自觉履行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关于监测项目、频次等方面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做好监测实施过程的台账记录,防止漏测、少测的情况发生。本案中,该企业对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仍不够重视,未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主体责任,通过严格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压实企业排污许可主体责任。
 
  案例六:新民某水务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新民某水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在线监测站房内有四台处于运行状态的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为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备。执法人员发现上述四台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均被人为断开,未与废水进水管相连接,而是分别插入四个塑料水瓶内,干扰正常采样过程。经对该单位外排口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并调阅取样时段自动监控设施数值。经比对,该厂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COD、氨氮、总磷、总氮数值与手工监测结果显示的数值差异较大。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启示: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大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干扰自动监测数据和弄虚作假行为,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并结合现场检查结果综合分析,发现可能存在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通过比对企业外排废水和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浓度差异,基本锁定企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的违法犯罪事实,精准锁定违法证据,为后续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例七:沈阳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沈阳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立式车床内的废切削液通过私设的塑料管直接排入厂房东侧雨水井中,雨水井内有黑色废液积存。该单位偷排的废切削液属于危险废物,现场取样检测报告显示,废切削液中石油类及重金属镍超标。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充分查看分析企业生产和排污情况,在发现企业雨水井篦子上有明显黑色油污疑似危险废物后,第一时间即开展现场调查和证据固定工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及危险废物认定,为后续公安机关进一步办理案件打下良好基础,重拳打击了恶意排污违法行为,同时对抱有侥幸心理,环保意识淡薄的企业形成强大震慑。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张琪、杨薇、李静
 
  原标题:典型案例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发布7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