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实朴检测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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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以下简称《名录》),引发了环保领域与企业界的广泛关注。名录的出台,不仅对我国水污染防治体系的完善,更是为保障公众健康与水生态安全带来了新的责任与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本批次《名录》共收录了11种(类)物质,其中包括铊及铊化合物、氰化物(易释放氰化物)、五氯酚及五氯酚钠、苯、甲苯、硝基苯类物质(2,4-二硝基甲苯)、苯胺类物质(邻甲苯胺)、1,1-二氯乙烯、六氯丁二烯、多环芳烃类物质(9种)和二噁英类物质(2种)。这些化学物质包括有机物9种(类)、重金属及无机化合物2类。
 
  根据名录征求意见时的编制说明,这些化学物质都对生态环境具有高危害特性:同时具有持久性、累积性和毒性;对水生生物具有2类以上的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能通过水环境接触可对人体产生2类以上的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效应
 
  参考国内外化学品信息权威数据库,梳理分析污染物的危害性:苯、邻甲苯胺、苯并[a]芘、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等为 1 类致癌物;氰化物、五氯酚及五氯酚钠、2,4-二硝基甲苯、六氯丁二烯、苯并[a]蒽、苯并[a]菲、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蒽、二苯并[a,h]蒽、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等具有 1 类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和 1 类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邻甲苯胺具有 1 类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苯、甲苯、六氯丁二烯、苯并[a]芘、蒽、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等具有其他 1类急性或其他 1 类慢性毒性;铊及铊化合物具有 2 类急性毒性和 2类慢性毒性;1,1-二氯乙烯为 2 类致癌物。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名录》中11种(类)物质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等5个门类下的20个大类,属于在环境暴露方面易影响水环境和饮用水,且环境排放量、生产量、使用量较大的物质。《名录》的编制工作结合了我国国情和国际经验,按照“可监测、可管控”的原则,11种(类)物质均已具有监测方法标准、具备实施管控条件,充分考虑了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管理要求,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要求,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实朴检测已具备《名录》内11种(类)物质的检测能力,愿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排污单位一道,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做好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不断提升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防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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