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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在监督地方的同时,自身也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例如,在刚刚结束进驻阶段工作的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中,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就派出两个监督检查组,对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监督,助力督察工作精准规范高效推进。
本次督察,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下称《工作条例》)印发实施后的首批次督察。按照《工作条例》的要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
1 派出两个监督检查组,对8个督察组开展监督
6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了一篇文章,题目为《来自监督一线的报道“面对面”压责助力生态环保督察》。
文章透露,近日,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派出的监督检查组,来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的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小组,对督察人员开展廉政提醒,“面对面”压实责任,并跟随督察组下沉到相关点位,实地了解督察情况。
公开信息显示,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督察对象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组长王荣,副组长李高。督察进驻后,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分别由组长、副组长分别带队,派出两个监督检查组,对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督察工作开展监督,助力督察工作精准规范高效推进。
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督察点位,监督检查组注重了解督察人员现场开展督察工作相关情况,重点围绕是否严格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督察,是否遵守各项纪律规定,有无利用督察权以权谋私、擅自表态、口大气粗、请托说情问题等方面开展监督。据了解,该点位处于石嘴山市某生态敏感区内,督察组在前期工作中,借助卫星影像、无人机等技术手段,通过现场暗访,发现该点位疑似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倾倒建筑垃圾和砂土。
在平罗县红崖子乡某村的公路服务区,督察组针对前期摸排时发现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疑似存在建筑物的情况,请来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借此机会,监督检查组也向该主管部门了解与督察人员对接情况以及对督察工作的意见建议。该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督察组不仅态度严谨,还注重帮助当地深刻认识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对接工作顺畅高效,按照规定请我们准备了资料,没有重复调取、多头调取的现象”。他希望,未来督察组能与地方继续保持沟通,对后续整改工作提供指导。
“我们立足职责定位,在不干扰正常督察工作的前提下,不断提升监督质效。”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在现场监督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组将视情与督察组总协调人沟通现场监督情况;在针对本批次督察的监督工作全部结束后,还将总结梳理两个监督检查组的现场监督情况,向生态环境部反馈,提出工作建议,通过同题共答、同向发力,确保督察利剑作用更好发挥。
2 三年开展五批次监督,提出18条监督意见和建议
事实上,驻部纪检监察组派出监督检查组,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行监督,这并不是第一次。
早在去年5月,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上海、浙江、江西等省市后,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就成立3个监督工作组,赴各督察省份展开了嵌入式监督。他们既到督察组驻地实地查看,与督察组成员、地方负责同志等交流沟通,了解督察工作开展情况,又跟随督察组下沉到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天然林区等督察点,实地监督重点事项。
“在对本批次督察的监督中,我们牢牢把握政治属性,聚焦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推动督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该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同志介绍说。此外,他们还督促驻在单位严格落实回避要求、合理选配督察人员,并在动员培训班上对全体督察人员作出廉洁提醒,就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督察工作纪律等制度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在现场监督中,他们紧盯督察工作规范,查看有无随意简化督察工作程序,擅自处置问题线索等情况,是否落实“一督察三报告”等工作要求。重点查看督察人员是否存在擅自表态、提出处置意见;擅离职守,违规接受宴请;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反映问题不作为;失密泄密、请托说情、恶意打压、违规干预和插手正常工作;口大气粗、层层加码等纪律和作风问题。
“我们灵活开展各项监督,坚持到位不越位,既不干扰正常督察工作,又不断提升监督的质效。”该负责同志告诉记者,驻部纪检监察组认真听取干部群众意见,提出“加强廉政教育和内部管理,与督察对象非必要不接触”“督察组组长落实好‘一岗双责’要求,完善落实规章制度”“推广使用信息化手段管理问题线索”等监督建议。
有督察组组长表示,驻部纪检监察组的全过程监督,传导了责任压力,防范化解廉洁风险,助力督察工作更加规范。据了解,2021年4月至2024年5月,三年期间,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共开展了五批次监督,向驻在单位反馈12个问题,提出18条监督意见和建议。生态环境部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99项,督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3 新条例印发实施后的首批次督察,生态环保督察应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刚刚结束进驻阶段工作的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印发实施后的首批次督察。因此,两个监督检查组在开展现场监督时,注重督促各督察组认真学习贯彻《工作条例》,夯实监督基础,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
在《工作条例》的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队伍建设和纪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督察组督察进驻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临时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一岗双责”,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督察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督察组及其成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第四十条还规定,督察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工作要求开展督察,导致应当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督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泄露与督察工作相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督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行为。
总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也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对于这些要求,不但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可以开展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督察组及其成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也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
原标题: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被中央纪委开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