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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关于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及本市相关工作要求,现将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频次上限
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计划性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不超过2次。
二、其他规定
(一)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媒体曝光、数据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以及其他非现场检查发现线索需实施现场行政检查的,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二)因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三)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