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已修改,禁止向溶洞、天坑等倾倒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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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8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废止〈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于2025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31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废止《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2025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
 
  (一)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天坑、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利用溶洞、天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做到科学利用与严格保护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做好规划,明确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禁止向溶洞、天坑等自然遗迹排放水污染物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3.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4.删去第二十条、第四十条。
 
  (二)对《湖南省林业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皆伐、移植或者损毁前款规定的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删去第二款。
 
  3.删去第二十六条。
 
  (三)对《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删去第二款。
 
  2.删去第四十一条。
 
  (四)对《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
 
  (五)对《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三条第三款中的“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审核”。
 
  2.删去第七条第三款。
 
  二、废止《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废止《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2004年4月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