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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2023年9月,《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正式印发,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试点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4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为稳妥推进改革,此项工作确定为试行两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5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对排污权交易工作作出具体部署。为持续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延续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在总结全省排污权交易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对《意见》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共修订11处,具体如下:
(一)对照2024年印发的为基层减负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修改,共2处。
1.不再设置“总体要求”段落。其中,“(三)工作安排”中的长三角跨区域交易相关表述纳入“主要任务”中,并相应修改。(具体修改见第8条)
2.将“组织保障”的“(一)实行属地管理”、“(二)明确部门职责”、“(三)加强舆论引导”、“(四)加强制度建设”的内容进行整合,精简为一段内容。
(二)对试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了删除,共3处。
3.删除“一、总体要求”中“(三)工作安排。在新安江流域(黄山市境内)水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基础上,将排污权交易范围拓展至全省域,污染物种类拓展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类。……2023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和市场运行机制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排污权政府储备库;开展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前期工作。2024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进一步完善全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和市场机制;配合开展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选定合适的县(市、区)纳入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配置科学、运转高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积极参加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
4.删除“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5.删除“附件:安徽省排污权交易配套管理办法任务分工”。
(三)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对表述进行修改完善,共6处。
6.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现就深化我省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修改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在全省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进行修订,提出如下意见”。
理由: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7.将“二、主要任务中(一)明确实施范围。……各市可以自行增加纳入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修改为“一、主要任务中(一)明确实施范围。……支持各市根据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有序扩大排污权交易品种”。
理由: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表述进行修改。
8.将“一、总体要求中(三)工作安排。……按照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工作要求,选择部分市、县(市、区)参加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修改为“一、主要任务中(一)明确实施范围。……按照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工作要求,有序开展长三角跨省域排污权交易”。
理由:按照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工作最新表述进行修改。
9.将“(二)合理核定权属。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与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定,排污权有效期限以排污许可证载明时间为准,一般为5年;出售(让)的排污权有效期限不足5年的,应按有关规定补足5年。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由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审核确定”修改为“(二)合理核定权属。排污许可证为排污权确权凭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指标与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工作,排污权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出售(让)的排污权有效期限不足5年的,应按有关规定补足5年”。
理由: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表述。
10.将“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排污权储备库”修改为“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建立省、市两级排污权储备库,县级储备库由各市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建立”。
理由: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表述。
11.对“三、组织保障”内容进行压减,删除“(一)实行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三级成立专门的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负责排污权交易管理、收储、出让及相关日常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四)加强制度建设。省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共同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建设,有针对性地细化制定排污权相关办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储备和出让、租赁、交易规则等办法;省财政厅牵头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办法;人行安徽省分行牵头制定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等办法;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合支持。”其他内容进行融合修改。
理由:根据基层减负要求,将段落融合为一段,已完成的工作或无需再开展的工作进行删除,部分分工进行完善。
上述所有修订前后内容对照见附表,表格为保持文本对照的完整性,有部分内容一起修改,故显示为8项。
原文如下↓
《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持续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实施,省生态环境厅在总结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域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书面反馈,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2025年11月29日(因工作需要,时间较紧,本次征求意见期限为12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 徐杨
邮箱:yx20002020@126.com
地 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766号(2300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