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第一批)》印发!

  • 《江苏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第一批)》印发!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近日,根据《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22〕81号)要求,我省组织开展新污染物治理重点物质、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区域(以下简称“三重”)的筛查和研判,《江苏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第一批)》研究确定并发布!
 
  该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有关通知明确,需江苏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对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及《江苏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第一批)》,推进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限、监测、环境风险评估、清洁生产、隐患排查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落实。针对“三重”筛查确定的全氟辛酸(PFOA类)、三氯甲烷、双酚A等重点关注物质,加强溯源解析,深化治理管控,跟踪治理成效。鼓励各地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2025—2026年)》(苏环发〔2025〕12号),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管控项目谋划,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支持力度。
 
江苏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第一批)
 
  物质名称:双酚A
 
  CAS号:80-05-7
 
  管控措施如下:
 
  1. 依据《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15号),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
 
  2. 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对涉双酚A的相关企业,实施达标排放。
 
  3.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 4806.10-2025),食品接触材料中的双酚A迁移量必须低于设定的安全限值。
 
  4.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落实生活饮用水中双酚A限值要求。
 
  5. 依据《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和《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环办固体〔2022〕32号)有关要求,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配合做好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
 
  6. 依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在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时,核算双酚A产排污情况,强化双酚A排放情况跟踪监测;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将双酚A管控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