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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梵净山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发布,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气候资源探测环境、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气候资源探测站点设施和标识。
梵净山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利用梵净山气候资源,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推动梵净山气候资源权益类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与梵净山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梵净山,是指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包括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与其相邻的印江洋溪省级自然保护区、梵净山—太平河省级风景名胜区、印江木黄省级风景名胜区部分区域及其他区域。具体范围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光照、热量、降水、云水和风能、太阳能以及其他可利用的大气资源。
第四条 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趋利避害、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梵净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梵净山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加强云水资源等合作开发利用,推动梵净山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区域协同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梵净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梵净山生态关联区县级人民政府沟通协作,共同促进梵净山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梵净山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普查和论证等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保护、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等建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梵净山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节能减排、植被保护、河湖整治、优化能源结构等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控制梵净山温室气体排放,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
水资源主管部门加强梵净山地表水和地下水保护,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增强水源涵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审批梵净山周边大型工业项目,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止水体污染,保护梵净山洁净空气。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梵净山及周边区域发展绿色农业,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
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植树造林、森林抚育,保护森林生态系统,提升森林质量和碳汇能力。
梵净山管理机构应当推动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服务和基础设施的绿色低碳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意识,引导、支持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和先进技术推广。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改革、梵净山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梵净山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的依据、原则、目标;
(二)气候资源的现状、特点、评价;
(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
(四)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方式、保障措施;
(五)其他应当列入的内容。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梵净山保护规划相衔接,并与生态、旅游、农业、能源、工业等领域的专项规划相协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及梵净山管理机构对梵净山气候资源分布、变化以及利用情况开展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并形成普查成果。
气候资源普查成果应当包括气候资源的分布状况、主要优势和问题、利用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梵净山气候资源数据库,科学分析梵净山气候资源利用潜力和可用性,促进梵净山气候资源探测信息共享共用。
第十二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梵净山管理机构建设梵净山气候资源探测设施,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监测站网,提高气象预报精准度,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及梵净山景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提供科学依据。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梵净山开展气候资源探测的,所获得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气候资源探测环境、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气候资源探测站点设施和标识。
第十三条 在梵净山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
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梵净山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气候资源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第十四条 在梵净山二、三级保护区内,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或者减少对气候的破坏。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其他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征求梵净山管理机构意见。
在梵净山主导风向的上风方规划建设的大型风力发电项目,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含可能对梵净山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梵净山主导风向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公布。
第十五条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立项审批材料时,立项材料中应当附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其篇章。
规划或者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其篇章纳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立项资料的审查内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梵净山管理机构应当综合应用梵净山气候资源普查成果,鼓励、引导有关市场经营主体合理利用雨凇、雾凇、云海、云瀑、日出、佛光等气候景观,探索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促进生态旅游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林业、气象等部门发展梵净山特色生态农业、优势观光农业,提高梵净山生态农业生产效益和效率,开展特色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提高生态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增加农业生态产品经济附加值。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康养、避暑等气候资源评估认证,将梵净山生态气候资源优势转化为康养产业动能,赋能生态健康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设备和作业安全建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梵净山抗旱、储水、森林防火、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空气质量改善、气象灾害防御等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高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和综合效益。
第二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应用绿色金融产品,提升气候金融服务水平。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巨灾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气象保险相关产品和服务,提升社会气象灾害救助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梵净山气候特征,加强低空气象基础设施建设。
禁止在气象条件恶劣区域或气象条件恶劣的情形下开展低空经济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破坏气候资源的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梵净山气候资源,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