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实录|南通市生态环境局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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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时间:2026年5月20日
 
  地点:南通环境教育馆
 
  发布人: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葛文华
 
  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监测处处长 吕  欣
 
  主持人: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万 华
 
  全文实录:
 
  万 华:
 
  各位新闻界朋友,大家好!欢迎出席南通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今天的发布会将围绕南通市涉气、涉水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南通市2026年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解读两个议题展开。
 
  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发布会的人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葛文华、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监测处处长吕欣,他们将向大家介绍相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我是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万华,今天的发布会由我主持。
 
  首先,请葛文华局长发布南通市涉气、涉水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葛文华: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生态环境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大气和水体污染防治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主动治污,现公布一批涉气、涉水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涵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私设排口等突出问题,涉及塑料、机械加工、纺织、养殖等多个行业领域。每一起案件的查处,都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格执法、精准治污的坚定决心,也暴露出部分企业守法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的突出问题。我们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震慑违规排污行为,督促企业树牢环保法治意识、压实治污主体责任。请相关企业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同时,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继续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共同守护蓝天碧水。
 
  下面,我向大家逐一介绍典型案例。
 
  涉气方面:
 
  一、海安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活性炭吸附设施失效导致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2025年12月11日夜间,海安生态环境局接异味举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熔融造粒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在运行。执法人员对活性炭吸附设施进行查验,发现吸附设施内约1/3的活性炭上附着黄色油脂,另2/3的活性炭已被水浸湿,活性炭箱边框潮湿且沾有油渍。执法人员对吸附设施内活性炭取样封存后送检,检测结果显示该设施内活性炭碘吸附值为90mg/g,显著低于《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通用技术要求》DB32T5030-2025中650mg/g的要求。使用活性碳吸附设施应当按照频次要求定期更换,确保吸附效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处罚款人民币2.18万元。
 
  二、如东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根据预警推送信息“如东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抛丸工段治污设施风机疑似未与产污设施(预处理抛丸机)同步运行”,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抛丸工序地面有一定粉尘,调取生产车间多点位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生产台账等资料发现,2025年12月10日下午该公司抛丸机设备生产运行过程中,抛丸工序操作工张某未开启配套除尘设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涉水方面:
 
  三、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某纺织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平台开展数据排查时,发现问题线索,随即开展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公司COD、总磷、总氮自动核查标样浓度未达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中“≥量程上限0.5倍”的规范要求。其中,COD自动监控设备于2025年9月11日至12日连续3次使用100mg/L标样核查未通过;总磷自动监控设备于9月15日连续3次使用0.5mg/L标样核查未通过。在上述设备核查不合格期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台账记录,也未按规范及时开展设备维护并报送人工监测数据。
 
  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测结果进一步证实,该公司废水总排口COD浓度为659mg/L,超过排放标准500mg/L的31.8%,且COD、氨氮、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结果均不合格。经核实,由于设备运维缺位、试剂蒸发、蒸馏水纯度不足等问题,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企业对废水排放浓度误判,最终造成废水超标排放。在执法部门的督促下,该公司迅速整改,目前废水已达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结果也符合相关要求。
 
  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和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之规定。通州湾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6.8万元。
 
  四、南通市启东市某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排口案
 
  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在开展例行地表水监测工作中,发现河道内有异常排口正在排水,执法人员立即启用无人机溯源排查,很快追踪到排污源头。现场核查确认,启东市某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开展虾塘底泥清塘作业,本应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循环使用的养殖尾水,却直接排入河道。经查,因部分虾塘遭遇虫害导致虾苗死亡,剩余底泥及少量尾水本计划排入厂区淤泥塘,但工人擅自往河道排污。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启东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万 华:
 
  下面请吕欣处长解读南通市2026年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
 
  吕 欣: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近年来,我市持续强化清洁生产在促进源头治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中的支撑作用,扎实推进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一、2025年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情况
 
  2025年,我局结合上级工作要求和企业实际,组织全市153家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了275个“节能降耗、减污降碳”中高费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行业专家对企业开展培训帮扶,从初步设计、项目实施、绩效统计等环节做到全方位指导、全流程跟踪、全过程把关。
 
  截至目前,相关项目基本完成了验收相关工作,根据测算,全年项目共可减排颗粒物92.3吨,二氧化硫248吨,氮氧化物30.5吨,VOCs3327吨;减少废水排放85.9万吨,COD21.4吨,氨氮1吨,总氮4.5吨,节约蒸汽90.5万吨,节水92.2万吨;减排危废448吨,一般固废产生965吨;减排二氧化碳49万吨,光伏发电3816万度;实现年经济效益2.1亿元。
 
  二、2026年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要求,我局结合省厅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了《南通市2026年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分为三个方面、13项工作具体要求和举措。
 
  一是强化源头防控,提升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水平。严把项目准入条件,严格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政策要求,新、改、扩建项目应严格采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大清洁能源替代,提高工业领域非化石能源利用比重;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推进原辅材料清洁替代;聚焦污染防治攻坚、辖区产业特点、突出环境问题等重点,推动重点行业绿色低碳改造。
 
  二是科学制定方案,扎实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动化工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有序组织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强审。聚焦重点行业企业,依法制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并发布。按照“一企一案”原则,在排查、编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问题清单的基础上,重点解决1-2个最为突出的涉气、涉水或涉危废等主要污染物减排问题,推动实现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减污降碳、提质增效目标。将开展强审与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紧密结合,着力推动本地区大气、水、固废等突出污染问题解决。各地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过程要跟踪管理,按要求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验收。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推动清洁生产审核成果转化。积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典型案例宣传推广,推动先进治理技术的示范作用;大力支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争取政策资金扶持,邀请行业专家开展定向技术支持;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产业协会等单位深度合作,围绕节能降耗、减污降碳、源头替代、清洁能源等领域开展联合研究攻关,推动清洁生产技术成果转化。
 
  方案附件为市2026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及中高费项目清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强化过程管理,在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强化全过程指导帮扶,全力推进项目取得实效。一是强化宣传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宣传,强化企业对清洁生产审核重要性的认识。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拓宽企业视野。组织业务培训,提升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管理人员及企业负责人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二是加强帮扶指导。定期调度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对于进度滞后、清洁生产审核存在难题的企业,我局会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及专家,了解清洁生产审核进度和困难,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问题。三是严把审核关口。按照工作安排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严格核查企业审核报告的数据真实性、方案可行性,跟踪方案落地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万 华:
 
  下面,记者朋友们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记者朋友先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谢谢!
 
  南通日报社:通过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暴露出企业在治污设施运维、排污合规、在线监测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请问接下来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涉水涉气领域,将采取怎样的常态化执法监管举措?同时对守法企业有无差异化监管、容错帮扶的相关政策,帮助企业明晰合规底线、规避同类违法风险?
 
  葛文华: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您提到的“常态化执法监管”和“差异化帮扶”这两个方面,正是我们当前执法工作的核心导向。下面我分别作介绍:
 
  一、常态化执法监管举措
 
  在常态化执法监管方面,我们重点推进“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科技赋能。充分整合末端、视频、工况等各类自动监测监控数据,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精心开发非现场监管线索分析模型,建立污染源监控和分析研判“一张图”,精准推送各类问题线索。对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一旦发现预警问题,能够迅速进行推送、分类处置,并全程跟踪督办。
 
  二是强化问题导向。紧盯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构建线上线下结合、人机协同联动的问题发现机制,充分运用运用无人机、走航车等设备开展常态化环境巡查,精准锁定问题、快速现场处置。同时狠抓违法后果严重、主观恶意明显的重点案件办理,严厉打击偷排、直排、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环境犯罪案件,坚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责任压实。推行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制度,督促企业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耗材更换记录、异常工况报告等内部管理制度。对不正常运行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不仅处罚企业,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形成“处罚一个企业、警示一个行业”的震慑效应。
 
  二、差异化监管与容错帮扶政策
 
  在严格执法“对违法者利剑高悬”的同时,我们坚持包容审慎执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具体体现在:
 
  一是推进正面清单制度。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和差异化执法监管原则,优先将环保信用绿色等级(诚信)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持证排污企业,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二是依法降低负面影响。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推行处罚文书与信用告知、信用修复指南同步送达,告知公示期限、失信等级及申请失信修复的政策和途径,推动信用修复和信用评价衔接,实现失信修复便捷化。
 
  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实行“主动送单、企业点单、服务免单”,通过集中宣讲、座谈交流、现场答疑等形式进行普法宣讲。畅通与企业咨询互动渠道,引导企业了解掌握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提升守法意识,自觉做到依法排污,真正减少违法风险。开展“邀约式”执法,由企业提出需求,行政部门联合行业专家针对性开展“体检式”执法,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生态环境执法的最终目的不是“罚款”,而是推动企业从“被动守法”转向“主动治污”。我们欢迎广大企业主动加强环保管理,也欢迎社会各界继续监督。只有监管与服务并重、约束与激励并行,才能真正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南通电视台:我们注意到方案附件中的中高费项目清单,涉及废水处理工艺改进、生产工艺改造、设备更新等。请问这些项目的实施,预计将带来怎样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吕 欣: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2026年,全市共有105家企业计划实施160项中高费项目,这些项目涵盖了废水处理工艺改进、废气处理设施提升、生产工艺改造、设备更新、源头替代、节能改造等多个领域,项目总投资预计3.32亿元,从目前测算来看,项目实施后将会产生一系列的预期效益,其中环境效益方面:预计每年可减排颗粒物16.6吨、二氧化硫24.0吨、氮氧化物21.2吨、VOCs174.9吨,减少废水排放32.2万吨,削减COD195.8吨、氨氮0.6吨、总氮1.45吨,减排危险废物598.5吨、一般工业固废8吨。经济效益方面:预计每年可减少使用天然气34.3万立方米、标煤3434吨、蒸汽10.04万吨;节水28.4万吨,节电1744万度,新增光伏发电3848.4万度/年,可实现年经济效益1.04亿元。这充分说明,清洁生产不是企业的“负担”,而是通过“节能降耗、减污降碳”实现降本增效、提升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具体的项目清单和预期成效已在方案附件中明确,我们也会在后续工作中定期调度、跟踪评估,确保项目落地见效。
 
  万 华: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结束。如果记者朋友对发布内容需要进行深度采访报道,可以和南通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联系,由宣教中心统一扎口协调安排。最后再次感谢大家的出席和参加!
 
  供 稿:陆玉婷(执法局) 高 磊(科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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