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全面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的衔接,及时修改与《法典》规定不一致、不适应的内容,维护法治统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原《条例》共69条,《条例草案》共75条,其中新增9条,修改53条,删除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一)表述性修改内容
 
  有25条涉及表述性差异方面的修改。一是24条为术语名词的表述性修改,其中,《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五十四条等涉及农业、林业等管理部门、机构表述性差异修改,《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等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排污单位”“清洁能源”“监测机构”等名词术语的表述性差异修改,《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等将“州、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修改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二是1条涉及法律原则的表述性修改,《修订草案》第三条依据法典要求,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方针、目标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要求。
 
  (二)实质性差异修改内容
 
  有39条为相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实质性差异修改,其中,删除5条关于重点区域联防联控的具体要求。涉及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2条涉及科技支撑与表彰奖励机制相关内容
 
  依据法典完善科技治污条款,鼓励重点行业采用超低排放等先进技术,协同削减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减少资源消耗(《修订草案》第九条)。
 
  依据法典新增大气污染防治表彰奖励条款,明确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激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形成正向引导机制(《修订草案》第十一条)。
 
  2、5条涉及监督管理相关内容
 
  依据法典以及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三线一单”相关政策要求,增加分区管控方案针对重点管控单元原则性管控要求(《修订草案》第十二条)。
 
  依据法典明确自治区可补充或从严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制定主体、条件及备案要求,为因地制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供法制保障(《修订草案》第十三条)。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法典内容,增加了排污权交易相关内容,补充完善了开展约谈的主体及约谈触发标准(《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依据法典新增环境保护税条款,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收范围,引导企业主动减排;同步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经济调控手段(《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
 
  3、1条涉及污染源监测与设备验收内容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补充完善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安装、运维及验收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要求,强化执法依据(《修订草案》第二十条)。
 
  4、5条涉及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内容
 
  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依据法典补充完善了煤炭使用方式、能源结构绿色转型及散煤管理相关条款(《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5、1条涉及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内容
 
  条例补充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规定,强化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
 
  6、4条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内容
 
  依据法典新增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与产品管控条款,明确全流程含量限值、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标识及密闭储存运输要求,强化全过程管控,从源头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
 
  依据法典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全过程管理,规范运行维护、更新及排放记录,明确二次污染物与危险废物处置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
 
  依据法典完善石油化工等行业油气泄漏防控的要求,明确规定生产、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须通过设备维护、泄漏收集、LDAR等措施减少物料泄漏(《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
 
  依据法典补充完善应进行油气回收的油气储运设施类别,并明确应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
 
  7、2条涉及恶臭污染防治内容
 
  依据法典细化产生恶臭的行业,完善工业恶臭气体管理要求(《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
 
  依据法典细化屠宰场、畜禽养殖场选址规定,加强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活动的监督管理(《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
 
  8、3条涉及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内容
 
  依据法典新增在用机动车排放监督抽测制度,明确抽测权限与方式,落实公安交管部门配合义务,构建立体化监管体系,强化移动源全过程监管(《修订草案》第四十条)。
 
  依据法典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排放监管(《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
 
  依据法典新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制度,实施移动源分区管控,降低局部大气污染物浓度(《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
 
  9、5条涉及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依据法典新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备案制度,明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施工单位备案义务,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扬尘源头管控(《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
 
  依据法典细化裸露地面扬尘管控要求,压实建设单位覆盖、绿化、铺装或遮盖责任(《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
 
  增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内容(《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
 
  补充完善低尘作业方式(《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
 
  10、1条涉及秸秆焚烧和餐饮油烟管理内容
 
  依据法典对秸秆落叶等焚烧管理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明确了责任主体以及禁止焚烧的区域、时段,补充了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管理职责(《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
 
  11、3条涉及重污染天气应对内容
 
  依据法典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内容更改为“应对”。补充重点时段区分,明确秋冬季差异化管控要求(《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
 
  建立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制度,指导重点行业企业科学精准落实减排措施;补充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减排措施的执法依据,完善重点区域应对要求(《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
 
  依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内容,补充完善绩效分级激励政策,用差异化的要素价格机制来降低重点时段的排放水平,进一步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
 
  12、2条涉及立法依据修改内容
 
  《修订草案》第一条、第七十三条删除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13、调整重点区域联防联控章节
 
  将《修订草案》第四章内容大幅精简,删除原《条例》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内容,仅保留了原则性、统领性条款(《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三)关于罚则内容的修改
 
  1、保留自治区特色条款的罚则并修改5条,保持与法典衔接、不冲突。
 
  依据法典规范责任人员表述,细化政务处分类型,增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修订草案》第六十六条)。
 
  依据法典明确监管部门和管理对象等内容(修订草案》第六十七、第六十八条)。
 
  依据法典要求,细化单位和个人双罚标准,明确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压实露天焚烧法律责任(《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
 
  依据法典完善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防止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要求,补充建设单位对长期未开工土地的管理要求和防尘管控责任(《修订草案》第七十条)。
 
  2、为与前述条款内容相配套,新增罚则2条。
 
  因前述条款完善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备案制度,为保障该制度有效实施,增加条款明确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者超期未验收、未备案及未重新验收备案的法律责任,强化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监管(《修订草案》第七十二条)。
 
  因前述条款补充了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减排措施,为保障应对减排要求落地见效,增加条款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法律责任,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修订草案》第七十一条)。
 
  详情如下↓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科学立法、民法立法、依法立法要求,提高立法质量,推动自治区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生态环境法典专项清理工作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逐条梳理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通过邮箱反馈,邮件主题请注明“大气立法建议”字样,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30日。
 
  联 系 人:马小龙
 
  邮    箱:dqc@sthjt.xinjiang.gov.cn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
 
  附件下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引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引用日期: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