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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6年度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新污染物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危险废物防治、第三方机构监管等领域,在行刑衔接、新装备应用、非现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杭州市萧山区杭州某泡绵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案
01. 案例特点
该案为发泡行业涉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二氯甲烷,未依法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未开展定期监测而查处的典型案例。
02. 案情描述
2025年9月3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泡绵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轻泡海绵的生产,根据海绵制造行业使用原辅材料特点,海绵发泡常用到二氯甲烷作为调节剂。执法人员对生产车间及原料仓库进行排查,在投料口附近发现装有刺鼻气味残留液的铁桶,现场操作工人证实该铁桶内液体即为二氯甲烷。通过进一步查阅企业环评文件、原辅料采购及使用台账、采购发票、领料单、生产记录等材料,证实该公司从2025年4月起购买并使用二氯甲烷,在发泡工艺环节将二氯甲烷作为反应热调节剂添加到发泡原料聚醚多元醇中,期间二氯甲烷气化随发泡有机废气一起排出。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二氯甲烷纳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名录,排放二氯甲烷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经查,该公司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与应急预案一起备案,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档案,也未针对企业排放口和周围的土壤、地下水、大气和地表水对可能存在的目标污染物开展定期监测。
03.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25年10月2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04. 典型意义
本案推动海绵制造、橡胶塑料等涉二氯甲烷行业企业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涉新污染物企业从末端治理转向全周期风险防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温州市瓯海区某鞋材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案
01. 案例特点
本案是在自主验收事后监管中,通过专家书面核查先行发现线索,再由执法人员会同专家现场复核,精准查处建设单位在验收环节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
02. 案情描述
2025年9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近一年通过验收的项目开展书面核查。专家组在审查温州某鞋材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双EVA鞋底建设项目的验收材料时,发现其检测报告存在多项明显质量问题:引用的检测方法错误、检测指标多项数值(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零、缺乏验收公示材料等。瓯海分局随即组织执法人员会同相关专家,针对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开展现场复核。
经查,2024年初,该公司在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时,将验收业务违规委托某第三方环保机构的从业人员个人办理。该从业人员未实际开展验收工作,而是将业务层层转包给另外两家环保机构的从业人员,经过多人转包抽成后,最终由末端承接人直接编造验收检测报告,全程未进行任何采样检测。该公司明知受托方未实际开展采样,仍放任其编造检测报告。此外,验收时该公司未按规定成立验收组,验收意见及签到表上的成员签名均非本人现场签署,其中检测单位验收人员签名系伪造。该公司作为验收责任主体,在明知验收资料不真实的情况下,未予制止或纠正,直接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03.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1月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3.2万和5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典型意义
压实主体责任,破除“委托即免责”误区。本案直指建设单位将环保自主验收“一托了之”的错误行为,明确其对验收真实性负法定主体责任。案件的查处表明“委托不等于免责”,既督促建设单位强化守法意识,认真学习建设项目验收相关法律法规,也倒逼其主动加强对委托事项的监督管理,切实把好环保验收质量关。
严打验收造假,守住生态准入关口。聚焦环保验收环节转包代办、编造报告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操作,破解事后监管中“造假难发现、追责难落地”的痛点。以“零容忍”态度守住项目准入环保底线,防止污染隐患流入市场,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强化事后监管,完善闭环监管体系。本案采用“专家书面核查—问题线索移交—执法人员会同专家现场复核”的工作流程,充分发挥专家技术优势,精准锁定隐蔽造假行为,为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执法深度融合提供了实践样本,推动形成“事前指导、事中核查、事后追责”的闭环监管体系,规范环保验收市场秩序。
嘉兴市嘉善县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01. 案例特点
本案为一起新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典型案例。
02. 案情描述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巡检问题线索,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9日对嘉善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生产,废气种类主要为涂布印刷废气,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被纳入《2025年嘉兴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类别为大气环境,根据《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应当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完成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也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03.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1月5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企业限期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有效联网,并处罚款2万元。
04. 典型意义
一是法律底线不可逾越。该企业作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该企业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醒后,仍未按期完成自动监控站点建设任务,导致其废气排放脱离生态环境部门有效监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
二是执法监管不容缺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监管的最有效手段,部分新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存在重生产轻环保的侥幸心理,对新增监管要求重视不足、整改拖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超期未联网后,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效震慑了同类违法行为,倒逼相关排污单位主动对标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自觉落实常态化环保管理要求。
三是制度体系有效闭环。《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动衔接上位法律法规,将宏观法律原则细化为嘉兴本地可落地、可执行的具体规则,形成办法管框架、细则管实操的双层制度体系,补齐基层生态环境监管的制度短板。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通过以点带面、以案规治,统一了基层执法标准,堵塞了新增企业监管漏洞,进一步完善了重点污染源全链条自动监控监管体系,助力提升区域大气环境精细化治理水平。
绍兴市嵊州市某酿造有限公司无证排污案
01. 案例特点
本案为聚焦绍兴黄酒酿造地方特色行业,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大数据筛查,精准发现违法线索,通过“非现场数据溯源+现场突击核查”一体化执法监管联动机制,高效查处的一起无证排污典型案件。
02. 案情描述
2025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大数据筛查时发现,嵊州市某酿造有限公司有黄酒发酵工艺,系统内却无该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及核发信息,涉嫌无证排污。为核实线索真实性,执法部门立即启动数据预警+现场核查联动执法机制,第一时间对该企业开展突击现场核查。
经查,该企业酿酒生产线项目于2004年2月通过原嵊州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2013年7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生产工艺流程为大米→浸泡→蒸煮→发酵→压滤→煮酒→贮存→勾兑配酒→高温消毒→冷却→小罐分装。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发酵罐、生物质锅炉、蒸煮等工序处于运行状态。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企业属于酒的制造行业,对应简化管理类别(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5000千升以下),依法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但至检查时仍未取得。
03.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于2026年3月2日做出处罚决定,处罚款20.2万元。
04. 典型意义
一是数字赋能监管,构建智慧执法新范式。本案打破传统人工巡查覆盖面有限、线索发现滞后的监管瓶颈,依托信息化平台开展大数据筛查比对,实现了监管模式从“被动接警”向“主动预警”的转型。通过数据溯源预警、靶向精准出击、闭环执法监管的全链条联动机制,高效查实特色行业企业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二是聚焦地方特色,推动传统产业规范发展。黄酒酿造是绍兴市极具代表性的地方传统产业,企业数量多、分布广,部分小微企业存在环保合规意识薄弱的问题。本案紧扣地方产业特点,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抓手,精准锁定并查处无证排污行为,有力推动了黄酒酿造行业从“粗放式生产”向“规范化管理”转变,为地方特色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执法保障。
三是压实主体责任,维护排污许可制度权威。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生产经营者必须严守的法定红线。本案的查办,对辖区内同行业企业形成了强力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引导企业主动开展排污许可合规自查,从源头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业”的综合治理效果。
金华市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胡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01. 案例特点
该案为生态环境与公安两部门深化行刑衔接,共同侦破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
02. 案情描述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苏孟乡干部反馈的问题线索,前往苏孟乡西龙殿东北侧一处农用平房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大量废机油滤芯及含油废物,未发现相关作业人员。执法人员随即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会商、线索研判,并安排人员在该点位蹲守布控。2025年9月4日深夜,执法人员发现平房内有人擅自焚烧废机油滤芯,当即联合公安部门开展突击检查。经查,胡某某在此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将废机油滤芯内的废机油沥出后,就地焚烧滤芯,再将废机油、焚烧后的滤芯对外转卖牟利。现场共查获废机油滤芯、废机油、含油废物等共计2.632吨。经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查实,胡某某累计非法处置废机油滤芯约70吨。经第三方机构鉴定,涉案的废机油滤芯、含油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代码900-249-08),具有毒性。
03.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9月8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胡某某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9月12日,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04. 典型意义
一是深化部门联动,凝聚执法合力。本案是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协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具体实践。从线索核查、蹲守布控,到突击查处、证据固定,双方全程密切配合、高效联动,从联合检查到刑事立案耗时仅8天,大幅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二是紧盯隐蔽乱象,织密监管防线。违法人员将涉案窝点设在偏僻农用平房内,刻意选择深夜作业,行为隐蔽、监管难度大。本次办案依托乡镇线索摸排、执法人员定点蹲守、联合开展执法检查等举措,成功查处违法行为。
三是发挥案例作用,强化警示震慑。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胡某某违法情节严重,已被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舟山市普陀区某船舶修造企业未规范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密闭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要求案
01. 案例特点
本案是生态环境监督帮扶精准发现线索、省市区三级联动、跨层级执法协作闭环查办的涉VOCs大气污染典型案例,集中凸显生态环境督导帮扶在深挖隐蔽环境违法、撬动多层级联合执法方面的关键作用。
02. 案情描述
2025年6月19日,省级生态环境监督帮扶组下沉舟山开展专项督导帮扶,摸排发现舟山普陀某船舶修造企业周边异味明显,精准溯源锁定企业存在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违法问题线索。依托监督帮扶线索移送机制,省级监督帮扶组第一时间将问题线索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迅速联动赶赴现场核查。经查,该企业在涂装房开展船舶配件喷漆后吹气晾干工序,作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现场油漆气味浓烈;配套的VOCs废气治理设施闲置停运,涂装房西侧小门敞开与外界直通,未按规定对涉VOCs生产工序实施密闭管控,环境违法事实确凿。
03. 处理结果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托监督帮扶闭环督办效能,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于2025年7月25日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废气密闭、治污设施停用问题;于2025年9月2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企业处以罚款74000元。
04. 典型意义
凸显监督帮扶的前端探头作用。省级生态环境监督帮扶作为环境监管前置抓手,突破属地日常监管巡查盲区,精准甄别隐蔽性废气污染违法行为,变被动为主动,为案件查办提供精准靶向线索。
展示三级联动的高位推动作用。以监督帮扶移交线索为纽带,落地“省级督线索、市级抓指导、区级快办理”的协同执法模式,通过“高位推动+精准指导+违法查处”,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体现监督帮扶的治污实效作用。借助督导帮扶统筹调度与闭环督办优势,生态环境部门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在立案调查的同时,积极指导督促企业有效解决VOCs治理不规范等问题,帮助企业提高环保管理意识与污染治理水平。
丽水市松阳县某个人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案
01. 案例特点
本案运用“非现场执法+公安技术协查”模式,依托智慧监管平台锁定线索,联合公安通过车辆溯源、人脸识别精准固证,快速处置,为数字化监管执法提供了实践样本。
02. 案情描述
2025年10月22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执法人员依托东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智慧监管平台开展非现场线上巡查,发现10月18日凌晨3时,一名男子驾车停靠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岸边,使用工具损毁库区隔离防护设施并翻越进入库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提取原始监控视频,完成视听资料固定。
因仅凭视频无法确定当事人身份信息,松阳分局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核查。公安机关依托大数据开展车辆全轨迹追踪,调取车辆登记信息,并利用人像数据库进行人脸识别比对,最终精准锁定当事人身份。
经查,涉案损毁点位处于县级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为夯实证据链条,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11月3日、11月18日两次约见当事人开展调查询问,在监控录像、车辆轨迹、人脸识别结果等完整证据面前,当事人如实承认蓄意损毁防护设施的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4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确整改要求与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修复损毁设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经后续核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防护设施修复,库区生态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03.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蓄意损毁隔离防护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5年11月,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540元。
04. 典型意义
一是非现场智能取证提质增效。依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智慧监管平台开展线上巡查,实现违法行为全过程可视化留痕,以视听资料固化核心违法事实,有效弥补传统现场巡查范围有限、发现滞后、取证难度大等短板,推动环境监管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二是警环协同闭环取证。构建“视频取证-公安技术协查-线下核查询问”标准化流程,运用车辆轨迹溯源、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精准锁定违法主体,破解非现场执法“发现线索易、查实当事人难”的难题,形成可复制推广的跨部门联合取证机制。
三是严守水源保护法治底线。坚持对水源地违法行为零容忍,案件查办、整改落实全流程闭环管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督促隐患整改,切实守护饮用水水源安全。
原标题:浙江省发布2026年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