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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下称《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18日。
《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以《生态环境法典》为根本遵循,秉持“体系性重塑、精准化对接、规范化提升”的总体思路:
一是全面对标法典。以法典的体例结构、制度规范和法律责任为依据,对裁量基准的框架、条款及裁量要素进行系统性梳理与更新。
二是彰显法典内涵。准确把握法典“领域型法典”的定位,在裁量中贯彻“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基本原则,并将法典新增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新污染物治理、碳排放权交易等制度纳入裁量考量。
三是完善裁量设定。梳理两年来的执法实践经验,持续优化裁量规则,细化裁量要素,提升裁量基准的可操作性与科学性,确保过罚相当、精准执法。
为全面对接《生态环境法典》的体例结构和制度创新,本次对裁量基准表进行了结构性重塑和内容性更新,按照违法行为类型确定裁量规则,将《生态环境法典》中规定的义务条款与处罚依据进行对应。修改前为223项,修改后为201项。
其中,增加“(十一)化学、电磁辐射、光污染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增加“未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或者限制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要求,生产或者进口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的化学物质,或者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不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等违法行为,填补了相关领域的裁量空白,共计整合为5项。
新增“(十二)绿色低碳类”:为落实法典生态保护编关于清洁生产、淘汰落后设备、碳排放权交易等制度,新增“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等违法行为,共计整合为3项。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核心法律将被废止。
为保持与上位法的协调一致,确保裁量规则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我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进行了认真研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现行的《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
二、通过信函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18日。
附件:1.《 河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2.《 河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6月18日
引用: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