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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着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全力保障美丽甘肃建设,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甘肃省生态环境厅选取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本批案例涉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新兴领域等,在行刑衔接、行业部门协作、非现场执法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一、固体废物非法处置类
案例一:某催化剂公司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根据群众反映,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发现疑似有车辆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现场截获载有疑似固体废物(呈白色粉末状、淡黄绿色粉末状和深绿色块状)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装载机。经市、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拟填埋区域周边排查,发现周边有疑似固体废物倾倒填埋点。经调查,倾倒点现场截获的固废运输车辆来自某催化剂有限公司,经鉴定,车载固废为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该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正在按程序推进办理。
案例二:平凉某公司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分局对平凉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附近山顶约500平方米荒地(土地性质为其他林地)地面存在明显黑色残留痕迹,疑似有非法倾倒工业固废嫌疑。经调查,该公司将约一吨木醋液排入荒地。据环评批复要求,木醋液回用于炭化窑烟回收装置中喷淋,不得外排。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分局督促该公司对排放木醋液的土层进行清理,清理出的4.475吨泥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处置。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木醋液和倾倒地土壤进行取样监测,认定送检土壤中物质不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
【查处情况】
该公司将木醋液擅自倾倒至厂区附近荒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案件启示
一是群众参与环境监督。案例一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充分体现了群众监督在危险废物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持续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依托群众拓宽违法线索发现渠道,是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的有效举措。
二是加强工业副产品监管。案例二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木醋液等副产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也需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严禁私自倾倒。日常监管中,要督促企业健全工业副产品溯源台账,严查企业以工业副产品名义规避监管、伪标品类、违规外销、变相处置固废危废等违法行为。
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类
案例三: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移交问题线索,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通过查阅《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调取相关车辆检测视频查实:该公司在对54辆机动车开展排放检测的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辅助车辆通过检测。该操作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OBD检测的相关规范要求,但该公司仍违规出具了54份结论为“检验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相关要求,将该公司违法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由其依据有关规定作后续处理。
案例四:甘肃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移交问题和大数据分析线索,对某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了线上线下调查。通过调取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联网系统相关车辆检测视频、查阅《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等证据,查实该机构在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期间对452辆机动车在开展排放检测的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通过篡改CALID代码等方式出具了虚假机动车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了该机构的检测资质。
该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已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办。
案件启示
一是强化联动提升监管效能。深化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线索共享、协同执法与联合惩戒机制,依托信息化、大数据手段精准排查违法线索,形成监管合力,精准打击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大幅提升执法效能与违法震慑力度。
二是压实责任筑牢合规底线。机动车排放检验是移动源污染防控的关键环节,检验机构作为排放达标关口的责任主体,需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内部质量管控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开展检验业务,保障检验数据真实准确,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是以严管宣教夯实合规防线。持续优化监管方式,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行业普法宣传与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引导检验机构树立合规经营意识,牢牢守住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真实合规底线,保障移动源污染治理工作实效。
三、新领域案件
案例五: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及环评文件工艺流程对报废车辆中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废制冷剂R134a)进行回收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分局对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制冷剂收集量偏低。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载明:“本项目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中制冷剂主要为R134a,采用专用制冷剂回收装置对制冷剂进行回收。工艺流程预处理环节第四步为收集空调制冷剂。”
该公司先后拆解报废机动车46台,预处理环节均跳过废制冷剂R134a回收操作,造成废制冷剂R134a直接排放到大气外环境。制冷剂R134a属于《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列明第九类氢氟碳化物。《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行分类回收,并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严禁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及环评文件工艺流程对报废车辆中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废制冷剂R134a)进行回收的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案例六:兰州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回收报废机动车空调制冷剂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皋兰县三川口物流园相关汽车拆解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经查,兰州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在报废机动车拆解作业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汽车空调制冷剂进行回收,配套制冷剂回收机处于闲置状态。
【查处情况】
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在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未按规定回收汽车空调制冷剂的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案件启示
一是压实责任规范全流程管理。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须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切实纠正重生产经营、轻生态管控的偏差,充分认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处置的法定责任,严格规范拆解作业流程,依规做好制冷剂回收处置及台账记录工作,确保各项环保要求落实到位。
二是聚焦问题强化精准监管。持续聚焦报废机动车拆解等重点行业薄弱环节,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强化日常执法巡查,保持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切实守护臭氧层生态防护屏障。
原标题: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6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