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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近期,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依托在线监控系统,运用“科技赋能+智慧监管”手段,精准锁定某企业废水排放异常线索:废水排放流量远超进水流量,疑似人为干预监测数据。
案件详情
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排放口监控视频发现,该企业间歇性排放脏污废水后,立即用清水冲洗排放口,稀释排放口废水浓度,让自动监测设施采集废水样品数据失真,规避监管痕迹明显。
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实施突击检查,核查发现该企业处理后的废水排入氧化出水中间池,旁侧蓄水池持续加注自来水,两个水池均有水泵和管道通向污水排放口。
此外,执法人员在企业污水治理设施中控房查获操控废水、清水排放的遥控开关等多项关键物证。
铁证面前,企业现场人员如实供述,其在电脑设置控制程序,利用遥控器开关“一键式操作”实现稀释排放口废水浓度,目的就是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制造“达标”假象、逃避监管。
查处情况
经查,该企业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其以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行刑衔接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已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一步,顺德分局将持续深化“科技+执法”融合监管模式,充分释放在线监控非现场监管效能,严厉查处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以高压态势坚决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环保无小事,违法必追责!提醒广大企业,严守环保法律法规,依法排污、诚信经营,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携手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
原标题:流量反常藏猫腻!监测数据岂能如此“精心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