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机动车排放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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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为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领域弄虚作假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现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通过“以案为鉴、以案促治”,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推动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引以为戒、守法经营。
 
  案例一:长治市冯某某使用OBD作弊器篡改CALID出具虚假报告非法获利案
 
  01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18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转办的问题线索,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冯某某长期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附近招揽业务,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作弊装置擅自篡改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OBD)数据,致使OBD检查项中发动机软件校准的识别信息失效,车辆故障码被掩盖,规避OBD检查。经进一步调查,冯某某累计篡改20辆以上机动车车载系统信息,非法获利超过5000元,严重扰乱机动车排放检验秩序。
 
  02 查处情况
 
  冯某某故意篡改机动车车载诊断数据,其行为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刑事侦办。
 
  案例二:晋城市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报告案
 
  01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8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转办的问题线索,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核查发现:2026年1月,该机构对3辆本应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的机动车,擅自改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02 查处情况
 
  该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环罚〔2026〕16号),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10.5万元。
 
  案例三:阳泉市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为冒黑烟车辆出具虚假报告案
 
  01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6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转办问题线索,阳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视频发现:2025年11月14日,阳泉市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1台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上线检测过程中,在有可见黑烟的情况下违规出具了汽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02 查处情况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阳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对该机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环罚〔2026〕001008号),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是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强化机动车领域监督执法,使用大数据筛查和远程推送,依法严惩机动车排放领域弄虚作假行为。以上3起案例,充分暴露出部分检验机构从业人员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追求经济利益违规操作,帮助不合格车辆通过排放检验,严重扰乱了机动车排放领域监管秩序,相关违法人员和机构受到了法律的严惩。通过以案释法,引导机动车排放领域从业人员强化自律,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发挥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源头把关作用,筑牢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第一道防线,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实支撑。
 
  原标题: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机动车排放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