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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全文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开展的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的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众参与、本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公众参与,以及建设地点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建设期和验收阶段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基本原则)
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第四条(实施主体)
规划编制机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众参与活动,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结果负责。规划编制机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五条(信息公开)
规划编制机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阶段依法公开公众参与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应在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阶段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形式)
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形式包括单位与专家意见征询和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前的公示信息发布。
规划编制机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征询会的形式,征求单位与专家意见。征询会应当邀请相关政府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前,应当编写简本并在本市公共媒体网站或相关政府网站上发布公示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生态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编制机关在编制阶段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强化公众参与工作。
第七条(审查阶段的政府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对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审查意见前,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网站或指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拟审查的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并征求公众意见,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章 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公众参与
第八条(成果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
编制主体在编制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成果过程中,应通过政府网站公示、专家和部门意见征询会等形式,广泛开展公众参与。
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审前,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报告简本、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和生态环境管理清单,公示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成果的公开)
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成果通过审核后,编制主体应通过区政府或管委会网站发布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及生态环境管理清单。
第四章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第十条(实施主体)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公众参与活动,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阶段依法公开公众参与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阶段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编制阶段和审批阶段发布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全文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形式)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形式分为公众意见征求的公示信息发布和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发布。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形式为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发布。
建设单位应通过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通过公告、报纸等方式听取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发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公众参与信息。
第十三条(公众意见征求的公示信息发布要求)
拟征求公众意见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采取以下三种公众参与方式征求公众意见:1.通过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发布公示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2.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按照近密远疏原则,厂(边)界外1000米范围内覆盖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厂(边)界1000米外覆盖到街道(乡镇)。3.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报纸公开。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的公示信息发布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报纸公开信息次数不得少于1次。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的公示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2.公众意见征求的主要内容;3.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建设项目位于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或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成果发布的区域,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免予张贴公告。
第十四条(深度公众参与)
对生态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且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所在地街镇政府认为需要开展深度公众参与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深度公众参与,深度公众参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发布要求)
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在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上发布公示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信息发布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2.拟报批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文;3.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拟报批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写公众参与情况说明,一并开展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发布,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时,应当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审批阶段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阶段应当开展三次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受理、拟审批决定和审批决定信息公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建设项目免予受理和拟审批决定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受理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网站或指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并征求公众意见。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拟审批决定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网站或指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审批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的相关权利。拟审批决定信息的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听证会)
生态环境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公众参与的审查)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考收到的公众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二十三条(审批决定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第二十四条(建设期和验收阶段的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完成后登录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主动公开建设项目建设期和验收阶段的生态环境信息。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众意见的反馈和采纳)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单位反映与生态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单位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区域、项目基本情况、技术规范、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因素,采纳与生态环境影响有关的合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存档备查)
规划编制机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相关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不属于公众参与的内容)
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公众可以依法另行向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沪环规〔202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