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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省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管理工作,构建覆盖“收集、运输、贮存、处理”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体系,有效防范有害垃圾的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安徽省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管理规范》,现正式印发。
《安徽省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管理规范》已自2026年7月2日起正式施行。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规范载明,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贮存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控措施;
(二)贮存设施应根据有害垃圾的类别等要求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如废药品、废油漆桶、废荧光灯管、废电池或收运量较大的其他品类有害垃圾,应设置独立的集中存放区;对收运量较小的其他品类有害垃圾,可设置1个集中存放区,按类别分容器存放;
(三)贮存设施应配备液体泄漏堵截装置等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
(四)集中贮存点应当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害垃圾运送至集中贮存点时,集中贮存点运营单位管理人员应现场按类别分拣、称重、分区贮存。建立有害垃圾贮存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有害垃圾的来源、种类、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有害垃圾收集、贮存、转移等情况;
(二)有害垃圾在集中贮存点内的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在贮存量达到设计容量的80%时,应及时转移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原则上转移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集中贮存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应急要求;
(四)严禁露天堆放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必须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集中贮存点运营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应按“一码贯通”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承担运输的车辆应持有危险废物类别的道路运输许可证。有害垃圾处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如实申报有害垃圾利用、处置情况。
引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