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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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贯彻实施衔接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领域上位法更新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8月5日-9月4日。
 
  《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34 条,其中相比原条例删除 11 条,修改 32 条,新增0 条,保留2 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立法目的和各政府部门职责相关规定。一是修改了关于《条例》的制定原则,新增了法典中有关总则内容(第一条)。二是明确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三是明确各部门职责,并修改有关部门的规定说法,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二)修改和整合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一是规定了自治区层面根据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编制 相关工作要点或实施方案,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实施。二是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对海洋调查、监测的工作分工。三是整合关于发生海洋污染事件时的应急处置有关内容。
 
  (三)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关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有关要求。二是强调河海联动,加强入海河流管理。三是明确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四是明确入海排污口设置有关规定。五是规定建设和完善沿海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六是明确海洋垃圾治理内容。七是删除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有关说法。
 
  (四)优化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一是明确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二是删除关于行政主管部门举办听证会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开展听证会。
 
  (五)优化法律责任条款。针对与生态环境法典不符的或未作规定的违法挖采砂石、不在批准机关指定的区域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可控性实验的、将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或者将含病原体的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排入海域的、未按批准方式进行围填海或者填充材料不符合环评要求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规定进行删除,执行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即可。
 
  引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