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关于排污许可总量确定问题的解答,请查收!

  • 一则关于排污许可总量确定问题的解答,请查收!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近日,一则排污许可总量确定的问题收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的回复。具体情况如下:
 
  咨询内容:您好,领导,我公司目前为首次申请排污许可,我公司主产品为碳酸甲乙酯,属于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排污许可填报参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厂区目前只有一个排气筒DA001,废气处理方式为CO炉焚烧处理,定义为主要排放口。在排污许可总量核算时(1)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计算得出许可排放量,颗粒物1.6t/a、SO2 4.0t/a、NOX 8.0t/a、 VOCS 5.6t/a;(2)根据企业环评报告中总量控制,颗粒物0.0549t/a、SO2 0.0691t/a、NOX 2.4t/a、 VOCS 4.93t/a;(3)企业总量指标批复函中总量控制,颗粒物0.0538t/a、SO2 0.0691t/a、NOX 1.6t/a、 VOCS 4.93t/a。 在本次排污许可申请中,按照“从严取值”,最终总量按照颗粒物0.0538t/a、SO2 0.0691t/a、NOX 1.6t/a、 VOCS 4.93t/a取值是否可以? 望回复,谢谢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回复:尊敬的留言人你好,针对您留言中提到的问题,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须同时满足对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评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请据此原则依法确定许可排放量。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原标题:排污许可总量确定的问题
 
  引用:排污许可总量确定的问题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