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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市民以“月亮太亮影响睡觉”为由拨打12345投诉。事件在网络上很快发酵起来,引发了公众对于这类“奇葩”投诉恶意占用公共资源的不满。月光本属自然现象,非人力能够改变,更无职能部门可负责治理,正如网友评论的,“这完全是在哗众取宠”。不过,热搜背后涉及的光污染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下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也有了新的解法。
哪些光污染属于可管范畴?什么情况下可以维权?这些问题都有了明确的法条依据支撑。
一、光污染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有了法定定义,正式纳入法治轨道
“光污染是指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生态环境法典对光污染进行了定义,一改此前依赖主观叙事的判定原则。而且,在法典语境下,光污染为不当光照带来的视觉干扰本身,不再要求“必须产生实体毒害”。治理对象既包含夜间泛滥的人工光源,也覆盖白天玻璃幕墙对自然光的无序反射。
针对光污染,生态环境法典从源头预防、过程管控和事后救济三个环节构建了治理框架。其中,第六百七十一条要求,广告屏、灯箱等户外显示与照明设施应当合理布设、定期保养维护,落实光污染防控举措;第六百七十二条明确,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和选材,防止、减轻光污染。
过量、无序、泛滥的人工夜间光照,打破了昼夜明暗的自然边界,形成了隐蔽却危害深远的光污染,成为继大气、水、土壤污染后的第四大城市污染。专家指出,守护暗夜并非摒弃城市灯光、牺牲城市夜景,而是让照明回归实用、让光影回归秩序,实现城市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平衡。
二、居民如遭受光污染可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广告屏、灯箱、施工照明等人工照明设施,未落实防控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拒不改正的,依据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条款,则为执法提供了关键的法律依据。过去,市民遭遇此类困扰,大多只能通过协商来解决,界定难、取证难等降低了起诉维权的可能性。现如今,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居民能够依法通过12345平台向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反映,推动问题走向行政监管处置。
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统一了监管部门分工。第六百六十八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与之配套的罚则条款进一步细化了执法分工——由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居民不确定时可先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由热线平台转办至相关部门,不必再为“找谁投诉”犯难。
事实上,今年6月份在浙江宁波就有一起关于光污染的纠纷案件。当地一对退休夫妇因为受不了对面建筑玻璃幕墙的长时间强光反射,把该建筑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多时段现场勘验,认定反射光已超出一般人可以容忍的程度,构成侵权。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赔偿水女士损失6.5万元,用于更换涉案房屋客厅玻璃。可见,对于光污染,居民不再是只能“一忍了之”;对于建设方,更应在建设前将幕墙反光等因素考虑进规划。
律师提示,居民如遭遇光污染,可分三步来应对:一是固定证据,连续多日拍摄带有时间信息的视频,记录强光出现的时段和持续时长,保留投诉记录,必要时可申请现场勘验;二是分层维权,先与商户、物业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造成实际损害的,还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三是合理主张,优先要求调整亮灯时段、加装遮光设施等替代性措施,诉求更易获得支持。
三、结语
生态环境法典专章规制,光污染入法补上了民生法治版图的一块拼图。这本身就释放出清晰的信号:一座宜居的现代化城市,并非霓虹越绚烂越好。未来,随着配套标准细化、取证手段完善,光污染治理也将同大气、水、土壤污染一样步入正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