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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近日,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查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大连市首例在线监测设备超期未检定违法案件,涉事企业被依法处以罚款2万元。该案充分发挥《条例》法治刚性作用,以首案示范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压实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校准法定义务,筑牢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底线。
《条例》实施后,按照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工作相关部署要求,瓦房店分局执法人员严格落实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在市执法队业务指导下,依托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日常巡检。执法人员通过平台筛查比对数据,发现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出口水量数据异常波动,第一时间锁定问题线索,迅速启动线索派单,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
经过对在线监控设施、计量检定档案资料现场逐一核查取证,查实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进出口电磁流量计仅完成一次0.5级准确度检定,后续未开展任何检定工作。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1033-2007)相关要求,准确度低于0.2级的电磁流量计检定周期为两年,涉事企业流量计超期未检定,严重违反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相关规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开展自行监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事业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监测设备,或者未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检定、校准”,瓦房店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该企业已足额缴纳罚款,完成在线监测设备检定及全部整改工作。
本案充分暴露出部分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设备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缺位等突出问题。作为大连市首例依据《条例》实施处罚的典型案例,对全市各类排污单位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在此提醒存在同类问题的排污单位,要以此案为镜鉴,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法规规范全面梳理在线监测设备检定、校准、维护保养情况,及时补齐设备管理短板,严格落实法定责任义务,常态化做好监测设备维护保养、检定校准工作,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稳定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文字:盛代福 李菁菁 徐杰
供稿:市执法队、瓦房店分局
原标题:全市首例!在线监测设备超期未检定,企业被罚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