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修订印发《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持续完善污染源智慧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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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化污染源智慧化、精准化治理,近日嘉兴市正式印发修订后的《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26〕57号),立足市域监管实际,优化制度条款、统一标准规范、压实主体责任,为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规范化管理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本次办法修订紧扣国家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和基层监管实际,是嘉兴市适配上位新法、补齐监管短板、深化污染源“智慧监管、精准治污、科学管控”的关键举措,对全面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运维、强化监测数据合规应用、健全全链条闭环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修订聚焦企业实操、基层执法、制度适配三大核心,系统性优化监管规则体系。一是全面对标新法,实现制度无缝衔接。本次修订更新完善立法依据,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国家级新规要求,统一全域专业术语表述,规范监测设备、监测数据等核心定义,彻底解决新旧制度适配性不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二是精准厘清边界,提升监管靶向性。进一步明确办法适用范围,覆盖全市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全流程,精准聚焦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推动监管资源精准落地、高效赋能。三是精简优化条款,强化实操实用性。删除过时冗余条款,优化条文架构,聚焦设备安装、联网验收、运维管理、数据标记、故障处置、台账留存等关键环节,让企业看得懂、基层用得上。四是规范执法标准,健全权责体系。明确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时限安装、未按技术规范和标准安装等行为的处罚适用依据,细化现场调查取证规范,统一执法标尺;同时健全监管人员履职监管机制,严明追责问责要求,构建企业自律、智能监管、全程溯源的立体化治理格局。
 
  修订版《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下一步,嘉兴市将有序推进新规落地,持续深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常态化应用,全面推行非现场智慧监管模式,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治理与赋能并举,不断提升全市生态环境监管现代化水平,助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向好。
 
  撰稿丨杜瑞杰
 
  原标题:嘉兴市修订印发《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持续完善污染源智慧监管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