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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一、案情简介
2026年7月17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区分局对某环境检测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测分析设备使用台账、视频监控记录,交叉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监测技术规范、特殊时段员工打卡记录等方式查明:2026年6月13日至14日,该公司实验室分析检测人员本应依据《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 347.2—2018),在规定时限内开展粪大肠菌群检测工作,但检测人员实际未到岗、未开展相关监测分析工作,却编造原始数据和记录,并出具盖有CMA资质章的检测报告。上述行为已构成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固定了相关违法证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之规定。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对其中取得监测服务相关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技术服务机构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之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的决定。
三、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决策、执法监管、污染治理的核心依据,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合法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立身之本、守法之基。本案中,涉案环境检测机构无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行业执业准则,未按规范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编造原始记录,出具虚假CMA检测报告,充分暴露出部分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法律意识淡薄、质量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主体责任落实严重缺位,存在重利益、轻合规,重营收、轻诚信的突出问题,此类弄虚作假行为不仅扰乱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秩序,破坏行业公信力,更会埋下环境监管风险隐患。
生态环境部门将坚持“零容忍、严执法”,严厉打击监测数据造假、违规执业等违法行为。同时,将执法监管与普法帮扶相结合,强化行业正面引导,督促检测机构规范执业、诚信经营,持续净化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为区域生态环境精准治理、科学监管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原标题:典型案例|某环境检测公司涉嫌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