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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2026年4月,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生态环境部门接诉,反映乐从镇三乐路附近的农用地被倾倒废油漆桶等工业固体废物。经鉴定,被倾倒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重量超过3吨,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案件详情
现场,经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排查沿途视频监控锁定了当事人杨某、张某。监控视频显示,3月29日当事人杨某、张某从乐从镇某家具配件加工厂将上述危险废物运出并倾倒至三乐路附近的农用地块。
执法人员随即兵分两路对涉案企业和涉嫌非法倾倒人员展开调查。刚开始,企业负责人周某矢口否认将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但面对杨某、张某的指认,以及手机转账记录等铁证,他再也无从抵赖,承认了其以3000元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杨某、张某处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周某明知杨某、张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其处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杨某、张某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在农用地,重量超过3吨,严重污染环境。周某、杨某、张某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周某依法以共同犯罪论处。目前,三人已被一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件启示
企业委托处置危废前,应核查受委托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是否符合本单位产生的危废处置要求,不能轻信中介或中间商;受委托方将危险废物转包给无资质第三方的,委托方如果知情,同样构成共同犯罪。
另外,危废转移联单、合同、资质复印件、转运记录必须及时保存备查。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在合同中明确禁止转包,并跟进后续处置情况,如发现受委托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应立即终止委托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原标题: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置危废?一并移送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