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废利用类型归属的问题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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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有关固废利用类型归属的相关问题,近日收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答复!
 
  问题内容:我公司经营一家烧结砖厂,利用淤泥、黄土等为原材料隧道窑生产烧结砖。根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鼓励通过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根据条例内容,我公司拟利用工业污泥代替部分原材料进行烧结砖生产技改,原有产能规模不变。请问这种情况属于“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还是属于“协同处置工业污泥“?请给予解惑,谢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您好,关于你公司拟利用工业污泥替代部分原料进行烧结砖生产的技术改造,现就固体废物管理政策层面答复如下:
 
  一、关于“协同处置”与“集中设施”的定性。你公司隧道窑的核心功能为生产烧结砖,属于建材产品生产设施。若工业污泥仅作为替代原料投入生产,且不配套建设专门用于集中收集、贮存外部污泥的预处理设施,则该生产活动在性质上属于《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所鼓励的 “工业窑炉协同处置” 。若配套建设了专门的污泥贮存、干化等集中预处理设施,则相关配套设施可能被纳入“集中贮存设施”的管理范畴。
 
  二、关于选址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等特别保护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 “集中” 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你公司项目是否触及上述选址限制,取决于项目是否被认定为“集中设施”,该认定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建议向原环评审批部门进一步咨询确认。
 
  三、关于应履行的程序。该技改涉及原料种类变更及可能新增的污泥贮存、预处理环节,应当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取得相应环评批复前,不宜将工业污泥投入生产使用。
 
  原标题:关于固废利用类型归属的问题
 
  引用:关于固废利用类型归属的问题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