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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关于“2025年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工作要求,现发布《江苏省2026年噪声污染防治报告》。
根据报告,2025 年,全省各设区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昼夜达标率分别为 93.9%和85.7%;全省设区市昼间区域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 55.3dB(A),为区域环境噪声三级水平。与2024年相比,全省设区市昼间区域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上升0.6dB(A);全省设区市道路交通噪声昼间平均等效声级为66.1dB(A),交通噪声强度为一级,声环境质量为好。
2025 年,江苏省通过电话(12345、110 等)、专项行动、地方各部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平台、信访等途径受理涉噪声投诉,其中南京市、苏州市噪声投诉量位列前两位。全省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占比 75.64%,建筑施工噪声投诉占比18.65%,工业噪声投诉占比 2.86%,交通运输噪声投诉占比2.85%。社会生活噪声投诉行业比较分散;建筑施工噪声方面,房屋建设施工投诉较多;交通运输噪声方面,城市快速路、城市货运和渣土运输噪声投诉较多;工业噪声方面,机加工行业相关投诉较多。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依法推动噪声排污单位应纳尽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布局引导,引导产生噪声的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优先选用低噪声型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降噪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减少夜间噪声。加强噪声防治规范标准宣传培训,落实企业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通过现场指导、集中反馈群众建议等方式,依法依规要求工业企业开展达标治理。指导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源头降低噪声污染,减少噪声扰民问题。严查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噪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超标企业依规征收噪声超标环境保护税。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夜间施工审批制度,由施工单位提出夜间施工申请,审批部门开展现场勘察,核准噪声影响区域和夜间施工时限、明确降噪措施。布设施工工地噪声自动监测点位,动态掌握现场噪声水平,推动噪声治理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警”“过程纠偏”延伸。推广先进降噪技术和设备,推动建筑施工领域引入防尘“天幕系统”和电动施工机械类低噪声施工设备。试点引入智能压路机,以更科学、高效的工序完成作业,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排放总量。在商砼行业推广低噪声新能源设备,入场、上料、生产、运输等混凝土生产环节实现电驱动,大幅降低噪声分贝。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一)道路(公路)噪声污染防治
一是执行交通基础设施相关规范标准,噪声投诉较多路段使用 SMA 等降噪路面、防沉降式井盖、安装声屏障、密植绿化隔离带、加装隔声窗等举措控制噪声。二是加强车辆管控,加强对机动车改装、维修企业店铺的监管,机动车审验环节严把检测关卡。将大型运输车辆引导至城市货运通道,推动渣土白天运输和车辆新能源化。三是整治机动车违法排放噪声。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持续开展“飙车炸街”“非法鸣笛”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试点机动车违法鸣笛声呐捕捉装置,依托违法鸣笛抓拍系统和交通噪声自动监测网络,对鸣笛噪声水平开展实时监控。
(二)城市轨道交通和铁路噪声污染防治
轨道交通项目规划选线阶段尽量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噪声敏感点及时调整优化声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运行阶段,结合轨道交通噪声监测数据和信访投诉,开展相关环境影响专题研究和分析。强化管理,减轻铁路运输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三)机场周围区域航空噪声污染防治
严格按照《民用运输机场周围区域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控行动方案(2024—2027 年)》要求,推进机场噪声污染防控,提升机场噪声监测能力,建立健全机场噪声污染协同监管机制。推动调整机场夜间飞行模式,将夜间航班尽量调整至离居住区较远的跑道起降。
(四)船舶噪声污染防治
推广靠泊船舶使用港口岸电,规模以上港口船舶岸电覆盖率达 100%,督促和鼓励船舶停靠期间优先使用岸电。鼓励引导航运企业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镇江制造全球首艘大功率氢电混合动力全回转拖轮,采用“氢燃料电池+液冷锂电池”动力模式,实现了航行过程零碳、低噪声排放。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各设区市均明确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部门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治理。针对公园、广场、商圈等公共场所噪声投诉集中的问题,开展重点攻坚、排查化解。督促相关经营场所规范整治、达标排放。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居民区广场舞噪声问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源头化解噪声问题。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整治噪声问题突出的广场舞、露天卡拉 OK、商业促销等噪声扰民行为。苏州市累计推广使用超 300 套“智慧广场舞系统”,为破解广场舞扰民难题提供了借鉴方案。连云港市基于无人机巡飞视频数据的AI智能分析,实现对流动摊点、工地夜间施工等问题的智能识别与抓拍采集,提升噪声污染发现与处置效率。试点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噪声检测设备,提高噪声污染取证效率。
引用:江苏省2026年噪声污染防治报告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