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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5年度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等领域,在部门联动、非现场监管新技术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案例一
宁波市宁海县某家具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案例特点
该案例为依托活性炭一件事管理平台实施数字化非现场巡查,并利用无人机巡查和PID检测技术精准发现宁波市某家具企业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案例。
案情描述
2024年11月25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在日常非现场巡查中发现,某家具企业在活性炭一件事管理平台(即碳小宝平台)中显示为红码,提示有活性炭异常使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置,通过PID快速检测,锁定该企业厂外西侧有挥发性有机物;通过无人机巡查迅速明确该企业厂房结构并锁定活性炭装置位置。根据PID检测和无人机巡查结果,执法人员直奔该企业活性炭装置位置,发现该企业配套的活性炭装置中的风机未在运行,正在使用的溶剂型涂料VOCs质量比高达57%。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0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开展非现场监管,丰富监管手段。传统的监管模式往往存在时空限制,而依托“碳小宝”等数字化非现场监管系统,可构建针对活性炭使用企业的智能监管体系,及时筛查疑似环境违法线索,为案件精准溯源取证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二)探索新装备执法,提升检查效能。传统的执法模式往往存在效率限制,依托无人机、PID等新装备、新技术,能够迅速掌握企业厂房结构、污染物防治设施的位置、对外界环境的影响程度等信息,提升高效精准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能力,为案件快速查办提供技术支撑。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转型。本案例暴露了部分家具企业,存在环保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行业整治要求执行不够有力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将强化碳小宝等平台的非现场巡查,对红码企业进行重点核查,倒逼VOCs源头替代等整治工作,不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行业绿色转型。
案例二
温州市浙江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案
案例特点
该案为依据《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查处的一起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4年9月1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市级交叉执法检查,根据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效果评估专家书面评审提供的问题线索,交叉检查组会同泰顺分局对温州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业主单位)及为该公司提供环境保护验收检测的浙江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验收检测机构)同步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组调阅验收检测相关文件和视频资料,并对业主单位负责人、验收检测机构主管人员、现场采样人员等开展调查询问。根据检测报告,该验收检测机构于2024年1月16日-22日连续7天对业主单位的9套设备开展验收检测,但其仅能提供个别时段的采样视频,且无法提供其中5套设备废气进出口的采样视频和佐证材料,而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显示该5套设备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检测结果可信度失真。
处理结果
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提供检测监测服务,应当在样品采集环节使用专用识别标识,并以录像形式记录样品采集、检验分析过程的服务活动。”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2025年2月1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同时,对相关负责人处人民币0.5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是全国首个针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创新性规定检测机构必须以录像形式记录样品采集、检验分析过程,录像保存时限不少于十年,以制度设计压缩造假空间,倒逼检测机构建立全流程质控体系、杜绝“纸面检测”,从源头破解“数据造假隐蔽化、取证难”的监管困境,为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构筑法治屏障。本案中,执法人员以《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为指引,根据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效果评估专家书面评查提供的问题线索,针对检测周期、检测成本、样品保存等疑点开展调查,精准查处检测机构未按规定记录样品采集过程的环境违法行为,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示范。
案例三
湖州市南浔区某机动车检测机构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以问题车辆为线索追溯源头,发现制作、销售OBD作弊器犯罪团伙,进而追踪、查实机动车检测机构利用替代检查、插拔OBD检测仪等作弊手段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4年8月,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与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在联勤执法时发现,南浔辖区内有问题大货车利用OBD作弊器通过车辆检测。发现问题线索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干执法力量组成专案组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徐某通过自购配件制作OBD作弊器,并伙同犯罪嫌疑人谢某、杨某,通过淘宝店铺及微信等渠道,以每台988-13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至全国各地,并提供后续检测作假的相应技术指导和软件支撑。截至案发时,发往全国各地快递记录2000余单,涉案金额130万元。通过线索排摸,还追踪到本地某机动车检测机构也购买了相关作弊设备。
经查,该检测机构自2022年运营至今,利用多种方式,确保与该机构有利益关系的车辆通过检测,并以此为卖点吸引代办、修理厂、保险公司到该机构进行车辆检测,谋取非法利益。针对小型汽车,该机构对2号、3号检测线进行改造,使得2号线和3号线地下管道相通。利用管道相通的2条检测线同时检测尾气合格车辆和尾气不合格车辆,通过替气检验来确保不合格车辆通过尾气检测。针对柴油货车,引车员在车辆上线检查时,通过轻踩油门等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方式操作,放宽检测标准,确保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此外,该机构还通过插拔OBD检测仪,使车辆通过OBD检测环节。
处理结果
该检测机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检测机构利用替代检查、插拔OBD检测仪作弊等手段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徐某等人制作作弊装置行为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进一步立案侦查,目前已抓捕涉案人员10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人,现场查获尚未出售的OBD作弊器22套,电子线路板等元器件100余件。
典型意义
本案中机动车检验作弊的手段从单一的检验设备作假衍生到了检测线改良,放宽检测要求等多种形式,问题情形重、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深,此案件的成功办理,主要有以下三点启示:一是深挖线索,全链打击。湖州市通过OBD作弊器销售线索“顺藤摸瓜”发现了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实现了机动车检验弄虚作假领域的全链条打击。二是联勤联动,掌握先机。充分发挥生态联勤共治优势,公安部门利用侦查手段摸清犯罪嫌疑人的资金往来、信息交流等资料,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犯罪嫌疑对象的全过程机动车检测数据和存在问题分析,共同发力,精准查获了该机动车检测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三是重点整治,严厉打击。湖州市南浔区始终保持对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截至目前已对全区6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立案查处12起,罚款83.76万元,起到了强大震慑作用,有力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案例四
嘉兴市秀洲区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案
案例特点
该案为执法人员根据跨省问题线索查处的一起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4年9月24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移交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问题线索,对嘉兴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新药研发技术服务,现场调取相关购买记录和采购协议发现,该单位2022年6月以来,从上海和安徽购买了3瓶(标量共20g)异丙基肼盐酸盐,并由该单位化学部有机合成研究员领取。根据该研究员实验记录显示,2023年3月7日,其提取1瓶中1g异丙基肼盐酸盐用于实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实验室试剂柜内留存1瓶异丙基肼盐酸盐(标量5g),瓶内剩余有白色晶体状粉,该实验室试剂入库登记本仅记录了7月18日(无年份记录)登记入库标量5g的异丙基肼盐酸盐,但无具体实际入库重量记录。
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对其购买的另外2瓶异丙基肼盐酸盐未作登记记录、无法说明去向、无法提供使用记录、也无法提供实物。秀洲分局对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后确定,异丙基肼盐酸盐(CAS号16726-41-3)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属于新化学物质。该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的行为。
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时间、数量、用途,以及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情况”的规定。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六)未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记录制度的,或者未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或者保存相关资料的”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月对该单位处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
一是依托跨省线索联动执法。打破地域限制,实现信息共享与协作,构建严密监管网络,为新化学物质跨区域监管提供范例。二是抓住关键细节精准排查。通过细致核查企业原料采购及使用资料,突破表面合规假象,精准锁定未如实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的违法行为,为同类案件查处提供经验。三是借助专业技术实现精准判定。借助生态环境部专业技术中心支持,突破新化学物质专业性强、隐蔽性高的执法难点,确保判定科学准确,提升执法技术水平。
案例五
绍兴市诸暨市某运输公司擅自闲置柴油货车车载氮氧化物传感器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移动源专项整治中查处的一起柴油车闲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4年12月27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按照全市移动源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诸暨市某建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厂内有一辆诸暨市某运输公司所有的重型柴油货车正在等待装载货物,执法人员上前询问车辆排气控制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但司机却言语模糊、无法说明。执法人员随即要求车辆靠边开展检查,在对底盘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车载氮氧化物传感器完全拔出,导致尾气净化装置(SCR系统)因无法获取氮氧化物浓度信息而不能正常运行。经执法人员现场普法宣讲、释法教育,该司机承认了相关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该运输公司所属车辆未按照规定配置、使用机动车车载排放系统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禁止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数据”的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五千元。
典型意义
目前,机动车等移动源污染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而在道路上行驶时多处于低速、中速状态的重型柴油货车更是移动源污染的重中之重。柴油货车氮氧化物传感器是OBD系统的核心监测部件,其闲置将导致无法实时监测柴油货车发动机运行状态,进而导致尾气超标排放。本案的查处彰显生态环境部门对移动源污染的精准打击力度,为查处类似隐蔽性违法行为提供执法范本。同时,也警示运输企业及车主要严格遵守污染控制设备使用规范,自觉杜绝破坏、改装、损毁OBD等相关违法活动,杜绝“带病上路”,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定义务。
案例六
金华市永康市郑某明等4人涉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件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社会举报发现并查处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5年1月3日,接到群众举报“永康市象珠镇木渠村东北角疑似有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倾倒”的案件线索后,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简称“永康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该倾倒点位于永康市黄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在该区域附近装有视频监控和饮用水源保护提示牌,并利用自动播放喇叭提醒过往车辆和人员禁止随意倾倒固体废物;倾倒现场,大量沾染或装有油漆涂料的废油漆桶被随意丢弃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裸露土地上。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对倾倒的废物进行收集清运,共清理出废油漆桶及内容物620kg,经认定,该点位倾倒的废油漆桶及内容物均为危险废物。
永康分局将相关案件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并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通过调取倾倒点周边监控视频,调查组很快锁定了嫌疑车辆,最终溯源查实郑某明等4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一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2025年3月12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将本案移送永康市公安局。永康市公安局于2025年3月20日对相关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已对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是生态环境治理的“高压线”。此案充分发挥社会群众力量发现案件线索,快速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调查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协作畅通,迅速启动“线索共享、联合取证、高效查处”的行刑衔接机制,通过调阅视频监控,精准锁定倾倒危废车辆和嫌疑人,实现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无缝对接。本案的成功查处,是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也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坚定信心。
来源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
原标题:浙江省发布2025年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