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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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深入推进制度改革,激励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推选湖南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经过市州初选、省直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综合评定等程序,“永兴县某工业园企业重金属污染水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个案例成功入选。这些案件涵盖了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机动车检测报告弄虚作假,妨碍河道行洪,破坏城市人居环境、耕地、林地、生态敏感区等类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
 
  新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一)线索来源
 
  2024年1月4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新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环检线工控室内有一台黑色立方体匣子,疑似为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的作弊器。
 
  (二)调查评估
 
  2024年1月7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移送新化县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经查证,该公司在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利用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作弊器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80份,利用排气污染物检测作弊软件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1份。经专家认定,其中涉及尾气超标排放情形的问题车辆共计54辆。该公司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导致尾气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造成大气污染。
 
  2024年9月13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启动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4年9月14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予以审查起诉。在调查过程中,由于难以完全收集里程能耗法所需要的数据,通过多次会商研究,根据尾气治理装置的价格、使用寿命、清洗费用及次数创新性地采用了“生命周期法”核算机动车尾气治理成本。经评估,该案造成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6.1460万元。
 
  (三)磋商情况
 
  经过办案人员的普法教育,赔偿义务人深刻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积极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4年10月9日,在检察机关、法律顾问的见证下,生态环境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一致,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四)修复情况
 
  2024年10月17日,赔偿义务人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6.1460万元。
 
  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理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创新评估方式,科学定损。该案中由于基础数据不足,无法采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第1部分: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推荐的里程能耗法进行赔偿金额的计算,鉴定评估遇到工作瓶颈。为突破限制因素,评估专家创新性地采用“生命周期法”,将车辆使用过程中三元催化器作为废气治理设施,三元催化器定期的清洗作为运维,通过调查尾气处理装置的成本、使用年限、清洗周期、清洗费用等参数,获取尾气年均处理成本,并进一步核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该方法计算赔偿金额时无需将车辆召回进行重新检测,省时省力,简便快捷。
 
  (二)部门联合办案,高效衔接。案件流转规范及时,从生态环境部门发现问题、立案调查,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机关依法支持磋商,被告单位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充分考虑被告的主动作为,案件流转和线索移送顺畅。该案的办理终结体现了生态损害赔偿与刑事判决有机结合,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赔尽赔”的生态理念。
 
  (三)拓展赔偿范围,示范性强。机动车检测单位造假案环境损害赔偿难点在于鉴定难、定损难。作为确保车辆排放合规的“守门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推动移动源污染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将机动车尾气检测造假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畴,不仅拓宽了损害赔偿的应用范围,还促进了机动车尾气检测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了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提升了公众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的环境意识。该案为机动车检测行业尾气数据造假生态损害赔偿探索了一条新的思路和方法,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办案单位: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丨湖南生态环境厅法规处
 
  编辑丨张   婷
 
  原标题:湖南省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