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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要闻
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印发实施后的首批督察。各督察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开展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既关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政策衔接、区域协调、机制建设等流域性、整体性、共性问题,也注重结合各省(区)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禀赋、生态安全定位,找准各省(区)突出问题,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核实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发挥警示作用,切实推动问题整改,现对第二批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开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毁林毁草问题严重
2025年6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内蒙古自治区发现,通辽市一些地方毁林毁草问题频发,生态保护修复责任压得不实,工作推进不力。
一、基本情况
通辽科尔沁天然草原和科尔沁沙地,生态地位重要,应当把森林、草原保护作为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重要任务,严抓实抓。
二、主要问题
一是破坏草原问题多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禁止开垦草原。督察发现,通辽市违法开垦草原面积超过3600亩,其中,扎鲁特旗查布嘎图苏木保安村1560余亩、乃林嘎查1760余亩,库伦旗茫汗苏木宝仁图嘎查250亩,科左中旗花吐古拉镇北乌日格吐嘎查60余亩,开鲁县开鲁镇西关村20亩;违法侵占草原超过320亩,其中,青龙管业公司将210余亩用于工程建设,珠日河旅游区将95亩用于项目开发,开鲁县城管部门将20余亩用于倾倒建筑垃圾。
二是林地破坏问题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禁止毁林开垦。督察发现,2023年奈曼旗塔布代村因毁林开垦被自治区通报,但在整改同时又违法占用林地面积326亩;科尔沁区大林镇上报,毁林40余亩问题经整改并验收销号,但复种树木大量干枯死亡。
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后应当完成更新造林。督察发现,科左中旗27处1250余亩林地采伐后未按要求更新造林,其中,森泽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多达920余亩,地处科尔沁沙地腹部。此外,2024年,该市辽河镇还有15余亩林地1000余棵树被盗伐。
三是林草保护修复工作推进滞后。科尔沁草原保护和修复,是科尔沁沙地歼灭战的重要方面。督察发现,《科尔沁草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方案》明确,2023年年底前完成30个重点项目,但仍有6个重点项目尚未完成,特别是北部山区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中的9.5万亩植被恢复任务仍未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草原因采矿受到破坏,企业应当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等措施。通辽市扎哈淖尔矿石开采公司2017年年底前,应恢复草原植被125亩,督察发现,应恢复区域仍有60亩基本无植被,上面还堆存大量石料。2023年有关检查也发现,奈曼旗昌恒矿业、青龙山镇白灰厂等5家企业未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目前植树种草进展迟缓。
三、原因分析
通辽市及有关旗县与部门,对生态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全局性认识不足,推动解决问题不力、监管缺失、执法不严。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陕西省榆林市水土流失治理存在差距
2025年6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陕西省发现,榆林市水土保持违法问题突出,淤地坝建设管护短板明显,老旧淤地坝除险加固任务重、建设滞后,水土流失治理形势依然严峻。
一、基本情况
地处黄土高原的榆林市多沙粗沙区面积占黄河流域的32%,全市水土流失面积占市域面积的86%,是黄河中游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成为黄河泥沙的一个主要来源地。抓好榆林市水土保持工作,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对解决黄河水沙矛盾、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至关重要。
二、主要问题
一是部署落实存在差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督察发现,榆林市12个县(市、区)中的11个至今未印发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导致“十四五”水土保持工作无规可循。“十四五”期间,榆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仅在2022年、2025年对水土保持工作部分重点项目建设任务进行部署,其余3年只做原则性安排,没有明确目标任务,也没有对《陕西省“十四五”水土保持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细化。一些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滞后,截至2024年年底,榆林市定边县、绥德县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与陕西省下达的“十四五”末目标相比,仅完成54%和68%。
二是淤地坝建设管护短板明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积极推进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加强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督察发现,榆林市部分重点工程进展迟缓。截至2024年,榆林市淤地坝、拦沙坝建设和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仅完成“十四五”目标任务的42%、54%和63%,特别是要求“十四五”期间提升改造的787座老旧淤地坝至今还有56.5%未开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淤地坝管护责任,提高养护水平。督察发现,榆林市管护工作不到位,部分淤地坝丧失应有功能。绥德县西贺家石高粱咀淤地坝库区内堆放约29万立方米清淤弃渣,库容已满,淤地坝功能丧失。榆阳区羊路沟淤地坝原为病险坝,于2023年实施了除险加固工程。由于日常管护不到位,该坝外坡部分区域损毁,坝肩水蚀形成冲沟,溢洪道内黄土淤积,影响淤地坝功能。
三是违法问题突出。水土保持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督察发现,榆林市清涧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建设1140米护坡排水渠,坡面和部分开采平台上未按要求种植树木,擅自在厂区外倾倒弃土,未进行拦挡和苫盖,场区水土流失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弃土。2025年3月暗查发现,该企业在李家川河道内倾倒大量弃土,督察进驻后发现,该企业在河道内又倾倒弃土近2万立方米。
黄河保护法规定,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榆林市绥德县申家湾正沟淤地坝位于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无定河流域,总库容6.1万立方米。绥德县环境卫生所主要承担生活垃圾清运、管护职责,督察发现,该所违规向正沟淤地坝内倾倒大量建筑垃圾,加之周边生活垃圾也向淤地坝内倾倒,目前库容已满,功能基本丧失。该所还长期违规在淤地坝附近挖山取土,造成山体生态破坏、多处崩塌。此外,该所未经审批擅自在坝下建设1.2万立方米的垃圾渗滤液贮存池,违规贮存高浓度垃圾渗滤液约1000立方米,环境风险突出。
三、原因分析
榆林市及有关部门对水土保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推动水土流失治理的主动性缺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履职不力,部分企业水土保持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水土流失问题多发。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非法开采矿山 严重破坏生态
2025年6月,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宁夏回族自治区发现,中卫市部分区域矿山开采破坏生态问题时有发生,生态修复不严不实。
一、基本情况
中卫市石灰岩等矿产资源分布集中,现有矿山企业以中小型为主,个别区域矿产资源开采生态保护不到位,生态修复效果较差。加强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对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问题
一是矿山开采侵占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督察发现,位于中卫市天景山矿区的明巨电石公司2016年办理南段电石水泥灰岩矿采矿许可证,开采过程中大面积占用草原,其中205亩一直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另外,该公司矿山投产以来,陆续在矿区范围外建设办公区、生产厂房,设置物料、废渣堆放场所,侵占草原共约90亩。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当地林草部门一直未依法处理,造成违法占用草原行为长期存在。
二是占用沙地草地破坏植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明确,应将防沙治沙工程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实施纳入开发建设项目。位于黄河一级支流清水河两岸的国溢铁路道砟公司2018年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山石。督察发现,该公司在用地许可范围外侵占中度沙化土地7亩、其他草地134亩,用于建设堆渣场、成品料场等,且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对植被造成破坏。2021年停产后,该公司未严格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开展清理平整、覆土植绿,大量废渣、成品料等露天堆放,大量渣石堆存在采坑内。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缺位,直至督察组暗查发现相关问题后,才督促该公司全面开展生态修复治理。
三是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不严不实。中卫市沙坡头区于2022年组织实施矿区生态修复治理,一些采矿企业修复治理工程通过了验收,但修复治理的实际效果有差距。督察发现,刘岗井华安灰石矿等7座矿山仍然在矿区范围外违法占地堆放废渣土和成品石料,对天然植被造成破坏,仅刘岗井华安灰石矿就非法占地200余亩,造成的生态破坏一直未修复到位;天景山天主峰灰石矿等3座矿山高陡边坡坡底仍堆积大量碎石,渣石、废土依山体堆放,6个近百米长的渣石坡尚未完成修复;炯耀工贸公司天景山建筑用石料矿、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天景山灰石矿生态修复治理工程未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边坡、渣堆上随处可见雨水冲沟,3处已治理边坡再次出现垮塌。
三、原因分析
中卫市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力度不够,相关部门对侵占草原等违法行为监管缺位,对矿山生态修复放松要求,有关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侵占草原、沙地等生态破坏问题持续存在。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供稿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
编辑 | 廉伟
原标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集中通报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