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轻微违法免予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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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2025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规范涉企检查 推动文明执法 优化营商环境”13条措施》,积极探索实践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现公布哈尔滨市、大庆市、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一批轻微违法免予处罚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哈尔滨某供热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9日,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供热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院内东北角4号锅炉间外墙位置露天堆放一堆燃煤,未及时收贮全密闭煤库,也未采取覆盖等措施,煤堆占地面积约9平方米。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企业于检查当日即将煤堆进行清理。经调查,该企业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物料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不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二:大庆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0日,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共建设4座危险废物贮存库,其中危废二库、危废四库未使用,危废一库存放生产废渣和废包装袋、危废三库存放化验室残液,均按规范贮存,日常转运、处置由有资质第三方公司负责,但4个危险废物贮存库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设置危险废物贮存标志和分区标志。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企业及时按照规定规范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作出书面守法承诺。经调查,该企业属于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当场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三:双鸭山某医院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3日,双鸭山市尖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检查中发现,该医院建设一座医疗废物暂存间,其内存放的装有感染性废物的包装袋未粘贴医疗废物标识。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该医院执业许可证明、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并拍摄了现场照片。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医院在检查当天及时粘贴了医疗废物标识。经调查,该医院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包容审慎监管是体现生态环境“温度执法”的有效措施,既贯彻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突破了传统“以罚代管”的执法惯性,又切实降低了企业经营压力,赋予市场主体自我纠错的机会窗口,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导向,能够促使企业自我纠错,主动地排查和纠正自身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在源头上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来源|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原标题:黑龙江省发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轻微违法免予处罚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