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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要闻
项目环评是判断企业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法定前置程序,环保设施建设必须以环评文件及批复为依据。当前,一些企业受工期压力或成本考量影响,仍存在“环评未报批即先建环保设施”的错误做法,出现环保设施与环评要求不匹配、污染物过度治理或治理无效的问题,导致企业需拆除重建环保设施,来回折腾,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因重复改造延误项目投产期,同时也面临“未批先建”的行政处罚风险。为帮扶企业规避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服务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现就企业配建环保设施有关事宜提醒如下:
最正确时序
环评报批在先,环保设施建设在后
企业和环评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产能规模、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消耗、设备运行参数等核心信息,如实系统分析项目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污染物处理工艺、设施规模设计、处理参数及效果等污染防治意见,将上述内容纳入环评文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作为环保设施建设的文件依据。
最佳建设方案
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
企业应通过“比口碑、比质量、比效率、比价格”审慎选择环保工程单位,会同环保工程单位、环评单位认真研读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针对污染物治理需求配置相应设施,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放标准等要求,开展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检测,确保环保设施治理效果符合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最有利维权措施
将治理要求和效果纳入合同约定
企业应依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环保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污染防治设施的关键技术参数、污染物排放限值、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一是要求环保工程单位对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调试全流程负责,明确未达环评批复指标的整改义务及逾期赔偿条款;二是规定以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和验收规范作为最终验收依据,验收不合格的,环保工程单位需承担返工费用及超标排放导致的行政处罚连带责任;三是明确争议解决机制,约定企业因环保不达标遭受行政处罚或民事索赔时,可向责任方追偿损失。
请各企业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环保设施配建的合规性、合理性与可行性,建议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规范操作,以“源头预防”替代“末端整改”。如在环评报批或设施建设过程中遇到疑问,可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系,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提供指导服务,与广大合规企业携手建设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原标题:重要提醒:关于配建环保设施的关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