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批!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发布7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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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01 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不予处罚)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经调查发现,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该单位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类,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但该单位未依照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在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补充填报排污信息,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排污许可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制度,企业主体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自觉增强环保意识、法治意识,依法排污。本案中,经执法人员现场提醒和教育,该单位已于当日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完成排污登记,同时考虑其违法行为轻微,故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温度。
 
  02 沈阳市大东区某机械加工厂违法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案(不予处罚)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固体废物溯源线索对沈阳市大东区某机械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处于停产状态。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现场未使用的金刚砂及未转运的废金刚砂共约15.5吨。经对该单位经营者调查询问,得知该单位共购买20吨金刚砂作为原料,2025年1月25日该单位在没有核实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花费了400元清运费将约4.5吨废金刚砂委托给上门回收的人处置,随后清运司机将废弃金刚砂堆放在大东区辛家下沟。经鉴定,该单位产生的废金刚砂为I类一般固体废物。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非法转移固废量不足5吨且及时整改,将废金刚砂做道路回填使用。同时,考虑到该单位清运废金刚砂所付的400元清运费用远高于正常运输费用,能够体现该单位有处置废金刚砂的主观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罚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中,该单位虽未尽到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责任,但从支付的清运费用来看,其在处理废金刚砂时有主观处置的意愿,故根据过罚相当、惩教结合原则,对该单位免予处罚。在此提醒固废产生单位不仅要做好企业内部固废规范管理工作,也应当加强对处置单位固废处置资质的审核,确保固废规范处置、去向明确。
 
  03 辽宁某制造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辽宁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办公楼前空地上进行喷漆作业,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单位车间喷漆房内建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但因车间空间不足且着急交付,于是在室外进行喷漆作业,共持续2天,使用漆量约100公斤。
 
  查处情况: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1)》的规定进行裁量,综合各裁量要素,对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单位未能有效落实环保管理制度,露天从事喷漆作业,导致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入大气,对周边群众环境权益造成侵害。本案再次警示广大排污企业,务必打消侥幸心理,确保在规定场所开展喷漆、晾干作业,并全过程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从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04 辽宁某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辽宁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处于停产状态,厂区内有一条碎石生产线,包括1台上料机、1台破碎机、3台筛分机,现场无法提供碎石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单位于2025年5月开始施工建设,预计9月建成,现场检查时处于设备安装阶段,该碎石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的规定进行裁量,综合各裁量要素,对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碎石项目属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覆盖范围内,需依规编制相应环评文件并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才可建设运营。本案例警醒企业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05 康平县某种猪场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3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康平县某种猪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现存栏生猪3000头。执法人员发现,该养殖场因粪污处理池已满且未及时处理,导致粪污处理池中的养殖废水外溢至无三防措施的南侧沟渠中,排放量约48立方米。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综合各裁量要素,对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随着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畜禽粪便和污水等废弃物的产生量也日益增长,废弃物的不规范处置,导致污染问题时有发生。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开展查处整治,督促畜禽养殖企业及经营者落实各项污染防治举措,规范养殖行为,减轻养殖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06 潘某某涉嫌通过渗井、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潘某某经营的金属表面处理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潘某某自2024年6月以来,在没有任何环保手续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潘某某将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碱性废液直接排入院内一处无防渗处理的渗井内,后通过地下塑料管流到一座铺有塑料膜的储存池内,部分废液溢出到塑料膜外。经对生产车间碱清洗槽、地面沟槽及渗井内的废液进行采样检测,认定碱性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
 
  本案中,潘某某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心存侥幸,通过渗井、渗坑排放有毒物质,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对此类恶意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控制现场、锁定证据,同时启动行刑衔接联动机制,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在此提醒任何企业和个人必须切实增强守法意识,绝不能心存侥幸,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
 
  07 法库县某摩托车修理店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对法库县某摩托车修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修理店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汽车、摩托车、电动车拆解后沾染废机油的配件,地面无防渗措施,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直接流入土质地面。经现场取样检测,认定厂区内地面含油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单位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
 
  废机油含有大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本案中,该修理店将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直接排放到无防渗措施的土质地面,看似“图方便”的操作,实则已触犯刑法,凸显出部分经营者对环保法规的漠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此类违法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零容忍,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编辑:景钰莱、黄非、李静
 
  原标题:典型案例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发布7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