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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2025年以来,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聚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查处了一批涉气环境违法问题。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3起涉气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案例一 银川市个体经营某祥汽车修理厂废气处理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4日对银川市个体经营某祥汽车修理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汽车维修业务,已建设一座喷漆房,但喷漆过程中配套安装的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未正常运行,其中,光氧催化控制箱存在电路故障,UV灯管开关无法开启,活性炭吸附处理箱内未填装活性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该企业及时进行整改,按要求开展机动车维修作业。
【案件评析】
汽修行业喷烤漆环节产生的废气是挥发性有机物的来源之一。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小规模的机动车维修单位喷漆废气扰民问题也成为了群众投诉举报的一大来源。小规模的机动车维修单位,环保意识薄弱,不规范安装、不及时开启喷漆废气处理设施等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例中,该汽车修理厂虽然建设了喷漆房,并配套安装了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排放,但未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导致刺鼻的油漆废气直排外环境,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生态环境部门聚焦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环保管理,提高环保责任意识,具有良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二 盐池县某锐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5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执法人员对盐池县某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2条烘烧一体隧道窑正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该公司厂区及厂区周边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南侧露天堆放煤矸石约13万吨,仅顶部使用黄土遮盖,北侧护坡上半部分使用防尘网遮盖,北侧护坡下半部分未遮盖,未采取密闭措施;破碎车间南侧露天堆放煤矸石约70吨,气化渣约10吨,均未遮盖,未采取密闭措施。经对照该公司环评报告,要求煤矸石原料储存于全密闭的原料仓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查处情况】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额度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鉴于该公司已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属于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罚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经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件的办案过程展现了规范高效的执法逻辑:执法人员先通过现场检查确认企业生产状态,再运用无人机巡查这一科技手段,全面掌握厂区及周边物料堆放的具体情况,包括不同区域煤矸石、气化渣的堆放量和遮盖措施,确保违法事实的细节清晰可查;随后对照企业环评报告中“全密闭原料仓储存”的明确要求,精准锁定实际行为与规定的偏差,为违法认定提供直接依据;最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形成从事实到法律适用的闭环,整个过程既体现了执法的专业性和严谨性,也为同类案件的查办提供了“现场核查+技术辅助+对标规定+依法定性”的可借鉴范式。
案例三 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4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污染源监控中心移交线索对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硫化黑项目二硝基氯苯车间正在生产,车间楼顶废气引风机停运,二硝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箱箱门处于打开状态,部分活性炭(蜂窝块状)被取出放在地上,箱体与废气排放口间的管道连接处呈完全断开状,车间产生的废气经三级碱喷淋处理后从活性炭吸附箱箱门溢出向大气排放,废气未经法定排放口(DA001)排放。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查处情况】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废气偷排口处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记录,为进一步调查固定证据,执法人员至排口所在生产项目设备处查看并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并调取该公司DCS运行记录,认定宁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2025年5月30日,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案件评析】
大气环境执法是防治污染、提升空气质量的关键手段,其中VOCs治理更是大气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对改善大气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利用在线监控非现场监管平台,精准锁定超标企业,及时组织执法骨干力量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多方面、多维度取证,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体现了高效的行刑衔接机制,有效打击了企业偷排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效应。该案件提醒我们需持续强化非现场监管能力,提升现场取证的专业水平,并不断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原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5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气重点行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