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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落实高水平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服务联络机制、拓宽联动服务范围、优化全链条监管机制,近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珠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印发《珠海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有关细则》。
01 建立服务联络机制
完善了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构建的服务联络机制,初步组成了涵盖72人的服务联络队伍。
02 拓宽联动服务范围
近年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致力于主动化解土地开发与环境监管矛盾,自2021年起建立联动监管“一本账”,对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基础教育学位攻坚行动建设项目计划等开展提前介入服务,2021年涉及地块248块,2022年涉及地块197块,2023年涉及地块241块,2024年涉及317块,2025年涉及186块,分别提出分类管理建议。此次将纳入联动服务范围的地块拓宽至“3+3”类地块,3类年度计划地块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土地储备计划,3类非计划类地块为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拟开展土地用途变更或拟新增供应(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外)的,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涉及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同时优化了6类建设用地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细化服务机制,由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靠前服务,助力拿地即开工。
03 细化全链条监管要求
一是督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建立了联动监管服务一本账动态更新机制,按四种情形(属于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形的、不属于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形的、经现场核实确认存在土壤污染痕迹的、根据现有资料无法确认是否属于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形的)厘清不同地块的监管服务要求。明确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组织主体,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启动条件。着重强调了上位法规等关于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禁止性要求;结合禁止性要求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行了明确;明确了违法违规提前开发行为的处理处罚事宜。
二是严格风险管控、修复过程管理。细化了风险管控、修复方案编制中的技术指引,明确宜采用国家颁布、经过实际工程验证的技术和装备。强化了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涉及的深基坑监管要求,地块责任主体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经过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作为风险管控、修复方案的附件。鼓励土壤污染责任人主动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并接受各方监管。提出了风险管控、修复期间执法检查要求,及时将名录内地块基本情况书面反馈至属地自然资源、城管综合执法、辖区街道(镇)等相关部门,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检查。提出了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中环境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效果评估单位要坚持第三方公正地位。明确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移出名录的条件。
三是严格再开发建设管理。明确了涉及工程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将后期管理方案中涉及地块开发深度限制、风险管控设施保护边界等要求书面反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原标题:筑牢质量“安全线”!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等四部门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