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一、出台背景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2025年5月1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对建立健全资源环境要素管理制度、完善市场化交易配置体系作出了整体部署,要求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扩展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精神,健全完善我省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引导资源环境要素有序流动,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修订《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立足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实际,充分总结试点经验、衔接相关政策、借鉴先进做法,征求并吸纳生态环境部、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按照程序规定开展了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经2025年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0条,聚焦排污权核定、有偿使用、市场交易、储备出让及监督管理等关键内容,优化交易范围、程序、方式等,规范全流程管理,提升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构建资源环境要素科学配置、市场公平有序交易、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制度机制。
(一)总则。明确适用范围、交易原则、交易品种、交易平台及出让收入管理。
(二)部门分工。厘清省直有关部门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排污权核定和有偿使用。规范初始排污权的核定范围、原则、程序及有偿使用机制。
(四)排污权交易。明确交易范围、方式、程序及跨区域交易规则。
(五)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确立储备机构、储备来源及储备排污权的出让方式。
(六)监督管理。压实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七)附则。界定专有名词,明确施行时间。
四、主要特点
(一)交易范围全域覆盖。在原有西宁、海东、海西三地试点基础上,将交易范围扩展至全省8个市(州),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全覆盖,以市场化手段激励企业主动减排。
(二)初始排污权科学核定。依据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生产工艺及排放现状,准确核定污染物种类与排放量,为市场交易奠定坚实基础。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逐步推进。对于现有排污单位,考虑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企业承受能力,“十五五”规划期内暂不征收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全省所有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排污权的,原则上以有偿方式取得。
(四)交易平台统一规范。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构建“一个平台、一套准则”的线上交易体系,实现资格审查、交易活动等全流程线上办理。
(五)市场体系双轮驱动。在规范政府出让一级市场的同时,重点培育企业间交易的二级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转让富余排污权获利,激发市场活力。
(六)储备调节机制健全。建立政府储备库,通过收储闲置排污权等方式调节市场,重点保障符合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建设需求。
原标题:《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