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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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和《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我厅印发实施了《贵州省废矿物油和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运试点实施方案》(2023——02——28)。现该方案已到期,我厅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要求,并积极借鉴福建、浙江等省份做法,深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推行“网格化”收集模式,优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体系,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应收尽收。
 
  二、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为试点内容,明确了此次试点的危险废物收集范围,除医疗废物、具有感染性、成分不明或具有爆炸性、剧毒性等危险废物外,小微企业以及社会源产生的其他危废均可收集。
 
  第二部分为试点单位条件和要求,包括试点单位应具备的基础经营条件和环境管理要求。
 
  第三部分为试点实施,包括制定布局方案、开展方案审核、组织试点实施、强化过程管理等内容。
 
  第四部分为延期退出管理,明确了期满延期的程序,试点单位退出试点的触发机制和管理要求。
 
  三、《方案》主要特点
 
  (一)优化试点模式,激发市场活力。试点收集范围新增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进一步扩大了试点单位的服务范围;取消主导单位和三级转运模式,试点单位可根据市场和经营需求,自行选择利用处置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转移处置,激发市场活力。开展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整合区域内产废、收运、处置资源,形成闭环管理,推动降低收运成本和提升效率。
 
  (二)优化布局,开展网格化管理。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通过科学评估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和需求情况,制定布局方案,合理确定试点数量和布局,公平公正开展试点单位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收集单位印发批复并公告。试点单位根据市(州)生态环境局明确的收集类别、规模和服务区域开展收集服务。省厅组织专家对市(州)布局总体方案进行把关和企业抽查、指导。
 
  (三)压紧责任,确保危险废物应收尽收。明确试点单位试点单位环境管理要求,加强信息化管理、规范开展贮存管理,并主动向产废单位提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服务。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摸清服务区域范围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和转移处置情况,应收尽收,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进一步完善试点退出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保障试点过程中各类环境风险切实可控。
 
  原标题:《贵州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