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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12月29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印发《进一步加快提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工作方案》。文件指出,到2027年底,基本建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在全省范围内建成84万个以上充电设施,提供超900万千瓦公共充电容量,满足超24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充电设施服务能力大幅提升,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水平显著提高。
原文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提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有关部门,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公司:
现将《进一步加快提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进一步加快提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工作方案
一、发展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1250号)文件精神,加快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绿色低碳、功能完善、智慧管理、创新融合的高质量充电网络体系,提升充电效率、优化服务品质,进一步促进电动汽车消费,不断增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到2027年底,基本建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在全省范围内建成84万个以上充电设施,提供超900万千瓦公共充电容量,满足超24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充电设施服务能力大幅提升,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加快公共充电设施提质升级
(一)完善提升城市快速充电体系。优化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强规划统筹,挖掘现有资源,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电网承载水平及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打造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大功率充电为有益补充的公共充电网络,实现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对“无效桩、低效桩”进行摸排,开展交流充电设施、服役8年以上老旧设施、800伏以下电压平台充电设施更新改造。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推进石家庄都市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保定、唐山、沧州等电动汽车保有量大的城市重点推动大功率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其他地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和电力资源分布,以即充即走场景为重点,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科学合理做好大功率充电设施发展布局。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通过自建充电设施、与运营企业合作等模式,加快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闲暇时段向社会开放。到2027年底,全省新增4.8万个以上直流充电枪,其中包括3000个以上大功率充电枪。
(二)更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打造有效满足我省及周边地区电动汽车中长途出行需求的充电网络。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进一步加密充电设施点位布局,新增设施原则上应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相关设计标准与建设管理规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具备条件的现有加油(气、氢)站配建快充和换电等设施,建设“油气氢电”车用综合能源站。到2027年底,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新建改建1200个60千瓦以上“超快结合”充电枪,鼓励建设大功率、液冷超充等充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电能力全覆盖。
(三)打造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以“全面覆盖、有效保障”为目标,在大型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人口密集区域,适度超前布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农村充电网络,推动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充电基础设施逐步从城乡融合片区向农村片区延伸。聚焦农村居民出行、乡村自驾游等实际需求,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从国省干线向农村公路延伸,结合配套电网升级改造,加大“春节返乡”充电需求保障。到2027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尚未建设公共充电站的乡镇行政区至少新增420个直流充电枪,其他地区根据需求进一步扩大建设规模,加快实现适合使用电动汽车的地区公共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公共充电桩“乡乡全覆盖”。
三、加快居住区充电条件优化
(四)提升私人充电桩覆盖率。督促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新建居住区要按规定在固定车位全部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既有居住区要按照各地市出台的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南或相关政策文件,因地制宜增设充电设施。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非直供电小区电力设施改造提升等工作增设充电设施,提升公共充电服务能力和私人车位建桩比例,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改造。
(五)鼓励“统建统服”运营模式。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推广为居住区充电设施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的“统建统服”模式,实现居住区充电桩“高标准建设、高效率运营”,积极面向电动汽车渗透率高、接入容量受限、私人桩建设存在制约的小区开展试点。到2027年底,各地市打造2个以上、全省范围内打造30个以上“统建统服”试点小区,实现私人充电桩接入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大幅提升。
四、加快试点示范应用推广
(六)扎实推进国家试点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扎实推进已纳入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推广活动的县(市)乡(镇)、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和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建设,建立协同推进和跟踪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试点引领作用,以试点示范带动全省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创建各级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
五、加快供电服务保障能力提升
(七)加大配电网升级改造力度。电网企业要针对充电设施接入需求开展专题研究,健全完善充电设施入网电能质量评估及准入机制,重点围绕各类重点区域,针对网架结构薄弱、供电能力偏低等问题开展配电网架优化、台区增容等建设改造。供电企业要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数据汇聚和智能有序充电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5〕397号)要求,加大智能有序充电平台推广应用,灵活采用柔性或刚性功率控制技术,提升高渗透率充电负荷场景下的电网承载能力和调节能力。
(八)加强充电桩报装服务保障能力。积极落实《河北省高效办成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报装“一件事”工作方案》,不断优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业务办理渠道。按照各市出台的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南等政策文件,持续精简报装申请资料和办电流程,提高接电服务效率。利用政务联办窗口、供电营业窗口和服务热线,做好供电服务、安全宣传工作。
六、加快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提质
(九)持续提高公共充电场站服务品质。着力保障高品质、高效能、高可靠性的设施供给,不断推动老旧设备更新。通过改善场站环境、规范收费标准、优化运维管理、实施服务等级评定等措施,切实提升用户充电的便捷性和满意度。深化省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建设,高质量支撑国家监管平台数据统计。加强省充换电产业协会等第三方协同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开展运营商服务质量评价,健全评价结果运用机制。
七、保障措施
(十)强化省级统筹。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方案实施,开展评估督导,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大对车网互动(V2G)的支持力度,指导省内新能源汽车企业配合开展相关功能的开发和标准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结合我省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要着力指导公路沿线、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的充电设施建设。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充电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十一)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市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应立足本地实际落实工作方案,聚焦关键环节与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建设,确保取得实效。遵循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支持充电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企业、传统能源企业等各类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民营经济参与,构建多元投入、有序竞争的发展格局,促进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的支持力度,推动电网规划与充电网络规划有效衔接。电网企业应提升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能力,重点增强对偏远农村地区保障型充电设施的支撑。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在扩大充电设施建设规模的同时,注重优化服务品质。省充换电产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要发挥政策支撑和沟通纽带作用,完善技术规范和建设指南,推动充电设施标准化建设,引导行业良性发展。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领域专业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团队,为行业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十二)强化安全管理。各地市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冀发改能源〔2025〕758号)职责分工,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地。充电建设运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开展充电站选址、设计、建设和消防设施布置,公共充电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电运营企业要加强设备采购管理,核验充电桩及配套设备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等信息,确保符合质量规定。
(十三)强化宣传引导。拓展宣传引导渠道,依托新闻报道、互联网平台及新媒体矩阵等,持续加强政策宣传,深入解读充电设施发展政策、建设动态及新技术、新模式。推进跨界交流互动,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不同行业、领域间的沟通协作,积极营造有利于电动汽车消费和充电基础设施提质升级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