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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印发《贵州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除医疗废物、具有感染性、成分不明或具有爆炸性、剧毒性等安全和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外,试点单位可收集以下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燃油零售等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以及社会源。
原文如下↓
贵州省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最后一公里”,优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体系,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全面深化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内容
除医疗废物、具有感染性、成分不明或具有爆炸性、剧毒性等安全和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外,试点单位可收集以下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燃油零售等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以及社会源。
二、试点单位条件和要求
(一)试点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应为独立法人,依法获得环评批复,鼓励收集贮存设施选址设置于工业园区内。
2.配有至少1名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
3.具有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4)要求的贮存设施,贮存能力与申请收集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相符。
4.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运输工具,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6.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
(二)试点单位环境管理要求
1.强化信息管理。使用贵州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和贵州省集中收集转运在线交易APP,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申报试点过程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等情况,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对收集的危险废物开展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试点单位应在危险废物贮存区等重点区域配备视频监控系统。
2.规范贮存处理。试点单位收集的危险废物暂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个工作日,经市州生态环境局依法批准的,可延长至不超过180日,最大贮存量不大于库容的80%。试点单位应科学规划运输路线,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目标。收运过程中,严禁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试点单位应及时将收集到的危险废物转运至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
3.优化日常服务。鼓励试点单位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摸清服务区域范围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和转移处置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反馈。试点单位要主动向产废单位提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服务,为产废单位内部危险废物分类、暂存、建章立制及落实等提供延伸服务,帮助产废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等信息申报工作,推动小微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三、试点实施
(一)制定布局方案。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科学评估辖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和需求情况,优先整合现有收集贮存设施,合理确定试点数量和布局,制定收集转运布局方案,明确试点单位分布、数量、规模和收集服务区域,确保辖区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全覆盖,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建设。试点单位数量原则上贵阳贵安、遵义市不超过9个,毕节市、黔西南州、黔东南州不超过7个,安顺市、铜仁市、六盘水市、黔南州不超过6个。收集区域原则上为试点单位所在市州或部分县域,可兼顾收集与之接壤相邻市州的县域(需征求接壤相邻市州生态环境局同意)。
(二)开展方案审核。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19日前将试点布局方案(附件1)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技术团队对各市(州)方案开展集中评审,于2025年12月26日前完成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组织试点实施。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在公告试点布局方案,并通过微信、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收集单位自行提交试点申请和佐证资料(附件2),市(州)生态环境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20个工作日内开展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核查表参见附件3),对符合条件的印发批复并公告,试点批复有效期为1年。试点单位主体、项目地点、规模在批复有效期间原则上不得调整。同一主体连续两次审查不合格的1年内不再受理其试点申请。
原有收集试点单位可按许可继续经营,有效期满后按照本方案重新提交申请,符合本方案条件纳入试点的,重新核定其收集区域和类别,并逐步优化完善贮存设施,提升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能力,满足服务区域危险废物“应收尽收”要求;不符合本方案条件的,不再延续试点。
(四)强化过程管理。市(州)生态环境局加强帮扶指导,督促试点单位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批复范围和类别收集危险废物,应收尽收、依规转运、妥善处置。结合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年度试点工作总结。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对市州生态环境局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技术指导,并以抽查方式对各市(州)收集单位开展现场核查。
四、延期退出管理
(一)期满延期
试点有效期届满要继续从事收集活动的,试点单位应于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市州生态环境局申请,市州生态环境局按照试点单位条件和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延续试点资格,规模不超过上一试点周期实际经营规模的2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二)退出机制
1.主动退出。因自身原因需终止危险废物收集工作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市州生态环境局。
2.强制退出。试点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市州生态环境局取消试点资格并予以公告。
(1)存在不按试点要求的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类别及规模开展收集活动,或仅选择收集部分核准类别危险废物,且拒不执行整改的。
(2)存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不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不如实记录台账等行为,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3)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
(4)不符合试点要求或以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获准开展试点工作的。
(5)存在扰乱市场、恶意竞争,被投诉经查证属实后拒不整改再次发生的。
3.管理要求。被取消试点的单位在全面完成问题整改后,再次提出试点申请时,按照首次申请的程序从严审核。退出试点且不再继续申请的试点单位应依法对相关设施、场所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妥善处理存留的危险废物,开展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调查评估,造成污染的应承担相应修复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生态环境厅之前已印发的危险废物试点收集相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