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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近日,江阴市城管局收到违法线索反馈,反映“某印染公司旁设置的分类投放亭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中混有大量工业垃圾”。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做好询问笔录保存证据,并第一时间将线索移交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
经城管局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调查取证,确认投放源头为附近某纺织企业,该企业通过租赁附近印染公司的厂房和设备,从事纺织印染项目生产,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毛絮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于该企业员工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认识不足,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因此没有进行规范处理,将一桶约10斤的废毛絮直接扔在生活垃圾桶内。
工业固废混入生活垃圾不仅会破坏垃圾分类体系,导致资源回收困难,还可能因其含有毒有害成分,在处理过程中污染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并随生活垃圾扩散,造成更广泛的环境与健康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纺织企业依法作出10万元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废都有相应的处置场所,需规范收运、规范处置,各企业应爱护环境 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切勿以身试法!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工业固废随意倾倒至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罚款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