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查验技术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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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汕头市有关部门印发《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查验技术指引》,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指引针对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申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资格查验时适用,在本指引印发实施前已购置登记的车辆外观颜色不作统一要求。如国家对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修订,按最新标准执行。
 
  指引文件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满足国家和省市对安全、排放、噪声、能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车型应采用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车辆特征应与产品公告、出厂合格证相符。
 
  运输车辆分为工程渣土车、工程泥浆车和装修垃圾车三种类型:
 
  (一)工程渣土车,主要包括四轴、三轴、二轴自卸式货车、二轴厢式货车,用于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运输,也可用于装修垃圾运输;
 
  (二)工程泥浆车,主要为罐式车,用于工程泥浆运输;
 
  (三)装修垃圾车,主要包括二轴自卸式货车(总质量≤4500kg)、二轴厢式货车(总质量≤4500kg)、勾臂车,用于装修垃圾运输。
 
  运输单位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时,应根据车辆登记的车型,明确申办运输建筑垃圾的种类,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
 
  此外,文件还说明:
 
  (一)《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施行后,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的车辆,应符合本指引的各项要求。本指引印发实施前(即2026年1月1日前)在我市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许可证,有合法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记录,且符合国家限载标准以及其他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核准许可期内可继续在本市开展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业务。
 
  (二)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至具备货车检测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由检验机构按照本指引对车辆进行查验,出具《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查验记录表》(详见附件1)。经查验不合格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再次查验;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许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确保车辆及密闭装置、车载装置设备状态良好。如车辆不再作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使用时,应及时抹除其相关标志、标识。
 
  (三)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建筑垃圾道路运输车辆。鼓励新能源、厢式化、轻量化货运车型发展,加大标准化车型的推广使用,鼓励老旧重型运输车辆提前退出运输市场。
 
  文件详情查看→《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查验技术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