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7号)等要求,不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庆市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指南》。
文件适用范围:
本指南列出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分类分级、申请豁免管理程序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等环节豁免管理的单位以及重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已实施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等环节豁免管理的单位的环境管理。
豁免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利用处置单位的地址、设施均应位于重庆市范围内,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若利用处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防治污染措施等较原环评发生变化且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应按要求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环评批复。
排污许可。利用处置单位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若利用处置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手续所载内容不一致的,应按程序更新排污许可相关内容。利用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应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污染物排放因子及排放量不超过排污许可规定。
原料替代。利用单位应确保豁免有效利用量与未被替代原料有效使用量之和不得超过原环评载明的原料有效使用量;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所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所含有的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其中“点对点”定向利用的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还应对照落实《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中已明确的豁免条件。
贮存设施。豁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规范贮存《豁免清单》中除全部环节豁免管理外的其他危险废物。
环境守法。利用处置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未因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企业”或“环保良好企业”,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达标。
其他豁免管理条例。收集环节、运输环节和全部环节豁免管理单位应对照落实《豁免清单》中已明确的豁免条件。其中部分特殊收集环节豁免管理的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申请实施《豁免清单》中第1项(即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收集环节豁免管理的收集单位应属于所在地区(县)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中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的有害垃圾集中转运场所。
申请实施《豁免清单》中第2项(即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除外的医疗废物)收集环节豁免管理的产废单位应符合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认定的床位数在19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
申请实施《豁免清单》中第6项(即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收集环节豁免管理的收集单位应属于所在地区(县)农业农村管理部门确定的废弃农药包装物集中收集站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