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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以及国务院《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结算,提升本市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成效,近日,市绿化市容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结合本市实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本市工程渣土市级消纳场所结算管理的通知》(沪绿容规〔2026〕3 号)。该通知以“工程渣土市级消纳场所结算”为抓手,通过管控“资金流向”监督“处置流向”,压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中转码头以及消纳场所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责任,推动实现工程渣土处置全过程管理闭环。
一、适用范围
1.本市工程渣土产生、运输、中转、处置、资源化利用过程中涉及工程渣土概算编制、计量规范和运输、中转、处置费结算管理工作。
2.市级消纳场所(即所有接受市绿化市容部门调度的工程渣土消纳场所)。
二、职责分工
1.市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市级消纳场所结算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区绿化市容部门、市分类中心:按照“谁备案、谁监管”原则,对市级消纳场所结算管理、台账记录、电子联单和工程渣土计量开展核查和日常监管。
3.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资、绿化市容部门:组织发布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信息价格。
4.建设、交通、水务等建设主管部门:配合落实市级消纳场所结算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科学编制工程渣土处置概算
1.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通过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工程渣土运输价格。
2.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中转码头价格。
3.市绿化市容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市级消纳场所处置价格。
4. 建设单位应当参考公开发布的工程渣土运输价格、中转码头价格和市级消纳场所处置价格,按照市级物流调度规则,科学编制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费概算。
(二)完善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量价核查机制(区绿化市容部门)
1.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核查:关注工程渣土开挖体积、运输数量和处置数量等,对与工程图纸明显差异过大的建设工程项目,予以重点核查。
2.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发:对照工程渣土运输价格、中转码头价格和市级消纳场所处置价格,对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合同价格的合理性予以重点关注。
(三)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和处置合同管理
施工单位应落实下列要求:
1.择优确定运输单位
(1)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公平竞争机制择优确定工程渣土中标运输单位,并签订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2)运输合同可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工程渣土运输量、运输价格、运输费结算方式、运输路线及运输距离等事项。
2.规范处置合同签订
(1)施工单位委托市级消纳场所处置的,与该场所经营单位签订工程渣土处置合同。
(2)处置合同可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工程渣土处置量、处置价格、处置费结算方式、处置期限等事项。其中,对于市级物流调度的,合同中处置量与处置期限须与市级物流调度的内容一致。
3.规范运输处置一体合同签订
施工单位可与相关单位签订运输处置一体合同,但须单列工程渣土运输数量、运输价格、中转数量、中转价格、处置数量、处置价格等信息。
(四)准确计量工程渣土处置数量
1.施工单位、码头和消纳场所经营单位:按照市绿化市容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实施信息化设备安装运维,确保设备正常使用、真实记录并实时上传到建筑垃圾监管平台。
2.运输单位:作业时,确保车辆(船舶)相关传感数据全程真实记录并实时上传至建筑垃圾监管平台。
3.建筑垃圾监管平台运维单位:做好全市工程渣土计量汇总复核工作。
4.消纳场所经营单位:准确计量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数量,作为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费结算的依据。
5.工程渣土跨区补偿数量:直运消纳场所的,为消纳场所计量的工程渣土数量;发生中转的,为第一次转运所在中转码头计量的工程渣土数量。
(五)规范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及处置费结算
1.施工单位
(1)根据工程渣土运输合同价格和市级消纳场所出具的工程渣土处置数量凭证(联单)向运输单位支付运输费;
(2)根据工程渣土处置合同价格和市级消纳场所出具的工程渣土处置数量凭证(联单)向市级消纳场所经营单位支付处置费。
(3)签订运输处置一体合同的,施工单位支付费用时,工程渣土运输、中转和处置费要分项列明。
2.市级消纳场所经营单位
为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渣土处置数据。
四、责任追究
相关单位应确保工程渣土计量数据真实、合同真实。如发生计量数据造假,提供虚假合同等情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施行日期
2026 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6 月 30 日。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建设项目按本通知结算要求管理。
六、其它
1.工程渣土区级消纳场所结算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2.原《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工程渣土卸点计量及消纳结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绿容规〔2020〕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