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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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省按照源头减排理念,大力推进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提出,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我厅于2023年印发《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了企业申请豁免政策的程序,确保惠企政策落地落实,并且助力企业纾难解困,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今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通过现场调研、座谈和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了16市生态环境局、行业协会对实施情况的意见。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并结合豁免政策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对原方案进行了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决定从工作实际出发,从更好的为企业服务的角度出发,对工作方案进行修订完善,最终形成了《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豁免条件。结合工作实际,豁免行业为工业涂装和印刷业,其他行业企业的工业涂装、印刷等车间(工序)也纳入豁免范围。豁免包括两类:一是豁免末端治理设施,二是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豁免条件主要包括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
 
  二是完善了豁免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请、区县初审和市局复审。企业完成替代并稳定运行后,自愿提出申请。区县和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新建企业(项目)按照豁免条件设计和建设的,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可直接纳入豁免企业清单。
 
  三是细化了保障措施。为推动豁免政策落地落实,制定了建立完善台账,严格审核把关,加大抽查力度,强化政策保障等保障措施。
 
  三、修订情况和特色亮点
 
  本次修订保持原有框架不变,豁免条件沿用了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三条基本要求,对豁免行业进行了适度扩大。工作程序方面,依然采用企业申请、区县初审和市局复审的程序,对企业申请的替代时间等方面进行了放宽,简化了申报材料,并对新建企业的豁免程序进行了优化。在保障措施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对企业的服务措施,明确了各市生态环境局对豁免企业的日常监管要求。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当扩大豁免范围。原豁免行业范围仅限为工业涂装和印刷业两个行业。本次修订将其他行业企业的工业涂装、印刷等车间(工序)也纳入豁免范围,豁免范围进一步扩大。这不但可以让更多的企业享受这项豁免政策,并且引导更多的企业开展源头替代技改,实现污染物源头减排。
 
  二是提高企业申报效率。将企业完成替代稳定运行6个月后可申请豁免,缩短为稳定运行3个月后可申请豁免。这可以大大缩短企业的申报周期,让企业更快的享受豁免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生产运行负担。同时,新方案也简化了申请报告中需要准备的支撑材料,降低企业申请门槛,减轻企业申请难度,让企业的申报工作更轻松更简易。
 
  三是优化新建企业豁免。新建企业符合豁免条件的,直接纳入豁免。企业在项目建设阶段就按照豁免条件建设,源头替代情况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就可以不用提报申请报告,可以更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
 
  原标题:政策解读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