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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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该文件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
 
  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是实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排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推进污染物减排具有明显成效。为加快推进我省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思路
 
  以工业涂装和印刷业为重点,坚持源头减排防治理念,细化豁免 VOCs 末端治理具体措施,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不断提高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率,扎实推进 VOCs综合治理,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
 
  二、豁免条件
 
  豁免行业为工业涂装和印刷业,其他行业企业的工业涂装、印刷等车间(工序)也纳入豁免范围。工业涂装主要包括家具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等。
 
  印刷业主要包括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业等。
 
  (一)豁免末端治理设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涉 VOCs 原辅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 含量均符合低挥发性相关要求,VOCs 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稳定达标,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1.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涂料 VOCs 含量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表 1、表 3、表 4 中相关限值要求。油墨 VOCs 含量应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表 1 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相关限值,以及其他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清洗剂 VOCs 含量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表 1 中水基清洗剂和表 2中相关限值要求。胶粘剂 VOCs 含量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表 2 和表 3 中相关限值要求。
 
  2.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排气筒应设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监测孔、监测梯和监测平台。排气筒的 VOCs 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附录 A 中相关限值要求,企业厂界 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监测过程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运行工况、含 VOCs 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率等因素,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最不利生产工况下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3.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废气收集系统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和我省相关排放标准管控要求。现场整洁有序、管理规范,涉 VOCs 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调配、喷涂、流平、干燥、清洗、回收等过程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二)豁免 VOCs 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厂区内和厂界 VOCs 无组织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配套建设收集和处理设施。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现有企业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并稳定运行满 3 个月,按照自愿原则,对照豁免条件,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报告(见附件 1)。新建企业(项目)按照豁免条件设计和建设的,相关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可直接纳入豁免企业清单(见附件 2)。
 
  (二)区县初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初审,并进行现场确认。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核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市局复审。各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上报的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并进行现场确认。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建立长效机制,各市企业清单如有调整,每月 5 日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对豁免清单进行公示。
 
  四、相关要求
 
  (一)建立完善台账。企业应建立完善原辅材料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原辅材料台账应包括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及回收量、废弃量及排放去向等。原辅材料 VOCs 含量均应以检测报告等作为支撑材料,其中水性涂料检测报告应为扣除水分后再计算出的 VOCs 含量,粉末涂料可不提供 VOCs 含量检测报告。在原辅材料构成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每年更新 1 次检测报告。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需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各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完善审核流程和时限,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审核企业材料,对材料存在缺漏项的企业,应及时反馈并指导企业补充完善。
 
  已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的生产线与未完成替代的生产线的VOCs 废气合并处理或排放的,暂不纳入豁免。豁免企业停运末端治理设施 3 个月内,企业应开展一次废气排气筒 VOCs 有组织排放监测(豁免 VOCs 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的可不开展)、厂区内和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测报告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监测数据超标的企业,取消其豁免资格。
 
  (三)加大抽查力度。各市生态环境局建立抽查机制,对已豁免的企业,不定期现场确认豁免条件执行情况。原则上,对豁免企业每年至少现场确认一次,现场确认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
 
  现场确认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相关情况可通过媒体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各市对取消豁免的企业,应及时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强化政策保障。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标杆企业,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开展源头替代工作。对 VOCs 减排成效好、成熟度高的替代项目优先安排中央和省生态环境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可邀请行业协会、专家和专业检测机构参加审核和抽查工作,鼓励涂料等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企业开展联合创新研发和项目合作,积极试行试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对新建企业的豁免,各市生态环境局应组织相关科室(处)、单位集中会商研究。指导相关豁免企业做好排污许可证变更工作。
 
  企业获得豁免资格后,不免除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排污许可等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的其他政策要求。
 
  本实施细则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1 年 1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