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 《南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合计26条具体内容,《南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31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施市容环卫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含汞温度计、铅蓄电池、镍铬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和综合评价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推动完善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提高精细化水平。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等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的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列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数据、国资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工作。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行业自律内容。
 
  第七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执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规定,加强内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公共场地的户外广告应当有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鼓励创作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作品。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九条 市、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卫相关专项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体系,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场所或者设施的,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审批部门在审查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并在方案中落实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确定设施选址,保障设施用地,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置。
 
  已建的居住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居住区居民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利用居住区绿地等公共场地设置。首次设置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确需关闭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十四条 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经营者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包装物,减少使用一次性包装物。
 
  第十五条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实行绿色办公,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反对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
 
  鼓励果蔬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等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收集设施设备内,或者交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处置;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设施设备内,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单位;
 
  (三)厨余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设施设备内;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设施设备内。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定期投放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收集场所,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上门回收。鼓励废旧家具、家电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
 
  (一)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者负责;
 
  (五)道路、公路、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和天桥、机场、港口、码头、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第十九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投放指南、收运信息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行为;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五)对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至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
 
  (二)对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至依法设置的贮存、暂存场所或者处置设施点;
 
  (三)对厨余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使用专用车辆采用密闭方式运输至转运站或者处置设施点;
 
  (四)对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至转运站或者处置设施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补贴、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引导、统筹协调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
 
  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评估机制,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信息,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
 
  鼓励引入社会监督、第三方评价等方式评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反馈,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积极探索给予正确分类投放的个人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