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所属分类:地方新闻
各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切实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以下简称“汽修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流程管理,防范环境污染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现就加强汽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对象,强化源头管控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汽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
1. HW06类(有机溶剂、废防冻液等);
2. HW08类(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变速器油等废润滑油);
3. HW12类(废油漆、油漆渣等);
4. HW31类(废铅蓄电池等);
5. HW36类(废石棉刹车片等);
6. HW49类(废机油格、废机油桶、沾染机油的棉纱/手套/抹布、废油漆桶、喷漆罐、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
7. HW50类(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
各经营单位应对照上述名录,结合自身维修业务、工序及原料使用情况,全面梳理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确保应识尽识、不遗漏、不错分。
二、严格管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
各经营单位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全面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一)规范贮存设施建设
应设置独立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或专用贮存箱),满足“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六防要求,地面须进行防腐防渗处理,设置泄漏液体收集沟(槽)。不同类别危险废物应分区存放,严禁与生活垃圾、原辅材料等混存,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容器盛装,确保容器完好密封,并在贮存区域及容器、包装物显著位置张贴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的识别标志和标签。
(二)健全台账与申报制度
应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关键信息,不得漏报、瞒报、谎报。每年3月15日前,须通过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完成备案。台账及申报资料应至少保存5年,以备核查。
(三)规范转移处置流程
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给持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利用、处置,签订正式委托处置合同,并将合同上传至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备案。不得委托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转移危险废物时,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电子或纸质),如实填写联单信息,确保联单运行完整规范,联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明确法律责任,坚守合规底线
违反上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申报相关资料、未如实建立管理台账、未按规定填写运行转移联单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资质单位处置,或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3. 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未按许可证规定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关闭,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4.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强化监管执法,鼓励社会监督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对汽修行业危险废物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力度,开展常态化执法巡查,重点核查贮存设施合规性、台账记录完整性、转移处置合法性等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汽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渠道反映。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