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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各地政策
近日,云南省多部门发布《关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将通过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加快补齐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短板弱项。
2026—2028年,省级统筹每年不少于10%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按照因素法下达,项目法管理。
云环通〔2026〕35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是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支出方向,支持农村群众“一事一议”确定的各领域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我省财政部门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持续引入党委组织部门、社会工作部门以及政府农业农村等行业部门共同参与,持续探索党建引领群众参与、一体推进乡村建设和治理等工作模式,已取得积极效果。在此基础上,为落实好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等要求,通过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加快补齐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短板弱项。现将项目申报、储备、实施、管理等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奖补资金支持方式及建设内容
(一)支持方式及标准。2026—2028年,省级统筹每年不少于10%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按照因素法下达,项目法管理。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支持建设内容。公共区域的农村接户管、支管、主管、隔油隔渣池、检查井、清扫井等收集系统,以及因村施策采用“小三格”、“大三格”、氧化塘、土壤渗滤系统及一体化设施等符合村庄实际需求的末端处理系统等,不包含农户院内管网等户内设施建设。县(市、区)优先选择生态化、资源化利用模式,与农村厕所革命有效衔接,一体推进治理。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以外的其他内容。
(三)项目组织方式。2026年第二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的通知》(云财规〔2023〕1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第二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26〕14号)等现行政策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坚持自下而上、村民“一事一议”民主议定的原则,实行村级申报、乡(镇)级初审、县(市、区)及州(市)分级审核、省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后续项目按照修订后的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方式。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申报。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本行政管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弱项突出、进度相对滞后的县(市、区),科学谋划、编制、申报项目;协同州(市)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择优,由州(市)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纳入普惠制项目统一申报。
(二)项目选点。聚焦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道路沿线、传统村落、旅游村及人口集中较大规模等重点村庄,以自然村为单元,科学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施方案(达到初设深度),每个项目不得超过100万元。申报项目需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已获得中央、省级其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支持的村庄不得申报。
(三)申报要求。参照以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情况,省级一般于上年10月左右组织申报下年第一批项目、于当年4月左右组织申报该年度后续批次项目,具体时间以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为准。各州(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同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沟通衔接,提前做好项目规划储备,确保项目及时按程序申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开展项目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通过项目予以支持,并对其中通过群众投工投劳、以工代赈等方式推进实施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三、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项目复核。获得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农村污水治理项目,应于下达资金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于备案所在年度的11月底前完成建设,于次年度1月底前完成验收;项目验收和审计报告由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省生态环境厅按程序审核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鼓励各州(市)、县(市、区)发挥政府主导、群众主体作用,通过党建引领,发动群众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和后期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机制。项目实施期间,应加强项目进度调度,及时在“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资金管理系统”中录入开工、完工、验收等项目建设进度。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省生态环境厅协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做好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远程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作为调整完善有关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
(二)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各项目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
(三)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大项目监督和跟踪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作出处理,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项目日常监管。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科学组织项目,避免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持农村污水治理的资金。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引用: 云环通〔2026〕35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5月11日]




